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雄

Case No.HCMA 44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4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4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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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張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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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10日

判案書

1.裁判官聽取了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有機會觀察兩位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及表現。最後,裁判官的結論是他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他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而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這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在法律上,裁判官有權作出這個裁決。

2.上訴人今天在本席席前所提出的一些上訴論點,本席認為並不構成任何有力理據令本席可以推翻裁判官所作出的裁決。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立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