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銘
Case No.HCMA 56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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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6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893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日 裁判日期 : 2007年8月1日 判 案 書 1.裁判官在聽取了所有證人的證供,包括三位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後,接納了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否決了上訴人的證供,這是他對事實的裁決。裁判官在法律上是有權作出此裁決。除非上訴人有非常充分的理據,否則上訴庭不應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 2.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並沒有不安全和不穩妥。因此,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