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戴銘

Case No.HCMA 56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6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8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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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戴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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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日

裁判日期 : 2007年8月1日

判 案 書

1.裁判官在聽取了所有證人的證供,包括三位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後,接納了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否決了上訴人的證供,這是他對事實的裁決。裁判官在法律上是有權作出此裁決。除非上訴人有非常充分的理據,否則上訴庭不應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

2.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並沒有不安全和不穩妥。因此,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