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添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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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0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0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5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7月24日 裁決日期:2007年7月2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9月6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罪,即棄置一袋垃圾。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提出上訴前,曾向裁判官申請覆核裁決,但遭裁判官駁回。 3.本案的案情很簡單,控方唯一證人是食環署的助理小販管理主任,他在2006 年9 月12 日上午8 時許正穿著制服在普益街與普鄉街交界當值,他說他看見上訴人把一個白色膠袋放在行人路近欄杆旁,附近有兩個食環署的垃圾桶,而其中一個有容納膠袋的空間。證人便上前截停上訴人及指出他犯規的行為。證人供稱上訴人回應說人人都是這樣做,沒有什麼問題。證人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進行檢控,但被拒絕,證人於是通知警員到場協助。 4.上訴人有選擇作供,他同意曾在上述地方棄置垃圾,但他是把縛好的垃圾袋放入其中一個垃圾桶內,而不是隨便放在地上。他說控方證人其後打著雨傘來到他面前說要檢控他拋棄垃圾在路邊,他已即時否認。上訴人對證人說那袋垃圾是從垃圾桶裡掉了出來,但證人不接受解釋。上訴人指稱證人曾承認他並沒有親眼見到垃圾是從垃圾桶跌出來或是上訴人放在地上的。 5.裁判官在考慮過證供後,決定接納控方證人的說法。他認為控方證人沒有誣告上訴人的動機,如果有,他也不會向上訴人「承認」他沒有見到那袋垃圾是如何出現在地上的。 6.裁判官在見過證人及聽過他們的證供後作出了事實方面的裁決,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在法律原則或程序上有出錯的地方。 7.在覆核申請時,裁判官再聽取了上訴人的陳述。上訴人提出說控方證人的視線可能被上訴人的身體遮擋了,所以看不見他是如何處理那包垃圾。但裁判官排除了這個可能性,因為證人說他是親眼目睹上訴人把垃圾放在地上的。 8.上訴人在向本席陳詞時主要是再覆述了他的辯護證言,即他是把垃圾放在垃圾桶裡而不是放在地上,證人可能因他的距離和位置而產生了誤會。但本席認為既然裁判官接納了證人的供詞,誤會的說法就難以成立。 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黃堅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