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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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8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8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06年第36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4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証人因為使用電梯時發生了導致雙方不滿的情形,繼而口角,然後再在電梯大堂公眾地方打鬥。 3.控方第一証人亦與上訴人一樣被控同一項罪名,即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控方第一証人已經承認控罪及被判簽保守行為。 4.在審訊時,控方第一証人稱在電梯大堂時,上訴人突然出手打他的鼻子,他即時流鼻血。控方第一証人因為被打至流鼻血,情緒激動,所以便起腳踢了上訴人一腳,他踢完上訴人一腳之後,就躲在保安員身後,隔了一會便有警察到場。 5.控方第二証人是事發地點的保安員。在案發時他在當值,他聲稱他看到控方第一証人及上訴人出現在電梯大堂,他們互相用粗言對罵,情緒激動。跟著兩人你推我撞,至於誰人先出手,他就沒有留意,期間亦發覺控方第一証人的鼻及牙的位置有血。 6.控方第三証人是負責拘捕上訴人的警員,在警誡下上訴人稱:「我明白,冇嘢講」。 7.控方証人舉証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在事發當天與控方第一証人的確曾經互相對罵,之後控方第一証人突然用腳踢他,上訴人稱他一方面退後,另一方面作出一些擋格動作,上訴人稱過程中可能手部接觸到控方第一証人之頭部,但他不肯定及不知道是否真的有上述的身體接觸。 8.最後裁判法官在分析各証人的証供時,適當地提醒了自己有關的法律觀點。裁判法官亦留意到辯方的陳詞針對著控方第一証人証供上之矛盾,主要是控方第一証人在書面供詞提及上訴人打他的胸部,但在法庭上卻沒有提及;而第二點之矛盾是,控方第二証人並沒有留意到控方第一証人稱上訴人打他的鼻子的動作,因此,辯方的陳詞稱控方第一証人的供詞是不可相信的;至於第三點的矛盾則是,控方第三証人的供詞不能加強控方第一証人供詞的可信性。 9.裁判法官在考慮及分析証人的証供後認為控方第一至第三証人是可信及可靠的,因為他們作供的態度自然、誠懇,絕無堆砌。雖然裁判法官知道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有矛盾之處,正如辯方陳詞時亦指出,但控方第一証人已經解釋了為何他在法庭上沒有提及胸口被打。控方第一証人稱他認為整件事的重點為上訴人打中他的鼻子而導致他流鼻血,而打他胸口時並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小事一樁,所以控方第一証人沒有在法庭上提及。裁判法官認為這解釋合情合理,因而沒有影響控方第一証人之誠信。 10.辯方在審訊時,呈遞了一盒錄像影帶,即辯方証物D-1,錄像顯示部份在案發當日事發的經過,但影帶效果像定格一般每格兩秒顯示大堂位置,即每次顯示大堂畫面再隔兩秒才再顯示大堂畫面,所以有部份經過畫面沒有捕捉到及顯示得到。在D-1裡沒有顯示上訴人打控方第一証人的鼻子的影像,但因錄像不是持續性播放,而只不過是每二秒才拍一次,所以裁判法官認為該錄像影帶的幫助不大,因此最終焦點返回証人之可信性。 11.裁判法官亦確信了控方第二証人的証供,即控方第二証人看見控方第一証人有流鼻血,但看不見他是如何導致流鼻血。 12.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証供不可信、亦不可靠,作供時的態度亦有所迴避;裁判法官有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的第14至16段提及理由,因此本席在此不須要再次複述。 13.裁判法官最後考慮了全部証人的証供後,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明有關控罪元素,所以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4.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但他在審訊時則有律師代表。上訴人提及幾項上訴理由。 15.第一個上訴理由,上訴人指在審訊當天,在法庭內的視像播放系統不能運作,裁判法官並沒有命令修理該視像播放系統,而令法院內有不公平之事發生;裁判法官已經清楚解釋為何他認為辯方証物D-1對辯方的論點幫助不大的理由(上訴宗卷第17頁第12段),因此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處理是項上訴理由。 16.至於上訴人第二項的上訴理由,他指裁判法官對上訴人有歧見。事實上裁判法官並非對上訴人有歧見,裁判法官要對事件作出一個事實的裁定,他須要分析每位証人的証供,包括上訴人及控方所有人的証供。裁判法官在最後裁定上訴人是不可信及不可靠,這並不表示裁判法官對上訴人有歧見。 17.第三項上訴的理由,上訴人指裁判法官在作出事實的裁斷時犯錯。裁判法官在作出事實的裁斷時,他均有作出一個明確的解釋,所以上訴人這方面的投訴並沒有理據。本席在參考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有足夠的理由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本席不認為定罪不穩妥,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