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炎德

Case No.HCMA 605/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0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0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07年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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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施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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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4天及罰款1,000元賠償金。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本年1月4日在落馬洲邊境管制站離境大堂E通道5號自動關亭襲擊一名當值入境處女職員。上訴人指罵該女職員並拉她衣袖2下,襲擊其右上胸1下。

3.審訊時,控方案情主要依賴兩位控方証人,分別為控方第一及第二証人。但因為上訴人的要求,控方亦有傳召共6名証人被上訴人盤問。

4.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其實已經清楚列出有關案發當天控方証人的証供,本席約略提及要點。

5.控方第一証人稱她在案發當天當值,在當值期間,在5號通道裡,她負責看守以及派遞紙巾給旅客使用,上訴人當時成功確認他的指模後,便走向控方第一証人,指罵她“你聾架,聽唔到我叫你咩”。控方第一証人稱上訴人很高,上訴人作証時亦表示控方第一証人高度大約到他的耳朵水平。控方第一証人指上訴人說話大聲及語氣粗暴,態度帶暴力,令她非常害怕,因此退後了2至3步至半身櫃邊。控方第一証人又指在她退後的同時,上訴人上前扯了她左手衣袖近手肘位置2下,控方第一証人於是馬上縮開。控方第一証人作供稱上訴人隨後跟著她到半身櫃前;控方第二証人亦稱他看到上訴人責罵控方第一証人,控方第一証人在半身櫃邊與上訴人相距1呎至2呎,上訴人伸手指罵控方第一証人,控方第二証人聽到後便走到櫃邊了解他們的情況。

6.控方第二証人的証供指上訴人不停地向控方第一証人責罵,要求她提供姓名及說要投訴她。控方第一証人稱上訴人用他的右手伸向她的上胸的名牌上,之後上訴人觸碰到她的右胸掛名牌的位置,她立刻詢問上訴人想做什麼,而控方第二証人上前分開他們。控方第一証人退到角落,控方第二証人稱他當時聽到控方第一証人的投訴,指稱上訴人摸她的胸部。

7.裁判法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裡已經詳細地列出有關控方第一及第二証人的証供,亦有提及其他控方証人的証供。

8.關於辯方案情,上訴人提及案發時有兩盒經由閉路電視拍攝的錄影帶呈堂。裁判法官看過錄影帶後,在她的裁斷陳述書的第17段,已經仔細地列出時間及畫面所見到的情況。上訴人稱他其實只不過是想看控方第一証人的名牌以作投訴,他亦說控方第一証人當時用手掩住名牌,因此他拉開她的衣袖只是為了想看她的名牌,並非有惡意,由於語言不通,所以說話可能比較大聲,因此而導致控方第一証人認為他有暴力傾向。

9.上訴人強調當時閉路電視所拍下的錄影帶應該有五盒。控方指出其中三盒錄影帶其實是在電腦硬件裡儲藏,因為每天都有很多錄像,所以通常錄影記錄在一段時間後都會被自動刪除,因此其他的錄影帶並不存在。上訴人因此強調這對他不公平。其實裁判法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已經清楚解釋了她為何信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証人。而辯方呈堂的兩盒錄影帶,裁判法官亦很小心留意錄影帶上的過程與控方第一証人提及的証供是否吻合,並且接納醫療報告稱控方第一証人的身體上,在胸口位置有觸痛。但是,在這類普通襲擊罪的案件裡,其實控方不需要呈上任何醫療報告。

10.裁判法官清楚地在她的裁斷陳述書的第36段,認定上訴人扯控方第一証人的衣袖2下和用手接觸到控方第一証人右胸部都不是意外,而是帶惡意的行為,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認為控方已經証明到上訴人干犯本控罪。

11.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提出多項上訴理由,全部均圍繞著事實方面,他指裁判法官沒有考慮到他因為語言不通,所以才會說話大聲;控方第一証人並沒有感受到暴力的感覺,只不過是認為上訴人想非禮她,但其實這已經構成一個暴力的行為。上訴人亦指他是有觸摸控方第一証人但並不是打她,本席認為這亦是構成本控罪的因素之一。上訴人再次投訴被自動刪除了的錄像對他不公平,裁判法官考慮過,認為這並不會對上訴人不公平。上訴人亦稱可以看到控方第一証人在這時候仍然可以繼續工作,所以其實事件對她沒有影響;但是我們不能忘記控方第一証人是一位曾經受過訓練的紀律部隊人員,就算有此情況發生後,她依然必須繼續她的工作,所以無論她的情緒如何,由於她是紀律部隊的其中一位成員,她就必須繼續她的工作,所以這並不能構成對上訴人的任何幫助。至於其他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據可以幫助上訴人洗脫罪行。

12.本席參考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以及口頭裁決,明顯地裁判法官已小心地考慮過所有的証供及証據,並且亦分析了對上訴人有利的証據,而最後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明了上訴人的罪行,本席看不出裁判法官有任何的錯誤,因此沒有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有關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3.有關上訴人的刑罰上訴,裁判法官認為本案是一宗嚴重的案件,本席亦同意本案為一宗嚴重的案件,因為受害人是一位正在執行公務的入境處職員,但因為上訴人的行為而導致控方第一証人受驚,同時被無禮的對待。同時上訴人完全沒有悔意,他在審訊時完全不像他現在陳詞所說他只不過是以差不多認罪的方式答辯,但看來並不是這樣,所以裁判法官沒有理由給予1/3之扣減,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很寬容地對待上訴人,只是判處上訴人14天的監禁及1,000元的賠償金。本席認為沒有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罰判決,因此減刑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金玉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