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景為及另四人 訴 天河閣太陰娘娘大王聯誼會有限公司及另十七人

Case No.HCMP 138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Sep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38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07年第13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天河閣太陰娘娘大王聯誼會有限公司 (Lunar Goddess and the Great Duke of Tin Ho Court Association Limited)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11(2)條及114B條的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景為 (LAM KING WAI) 第一申請人
  林勤 (LAM KUN) 第二申請人
  林錫輝(LAM SEK FAI) 第三申請人
  楊珍 (YEUNG CHUN) 第四申請人
  洪瑞玲 (HUNG SUI LING) 第五申請人
   
  天河閣太陰娘娘大王聯誼會有限公司 第一答辯人
  (Lunar Goddess and the Great Duke of Tin Ho Court Association Limited)  
  陳琼芳 (CHAN KING FONG) 第二答辯人
  陳美蘭 (CHAN MI LANG) 第三答辯人
  鄭麗 (CHENG LAI HING) 第四答辯人
  張冰 (CHEUNG BING) 第五答辯人
  莊春萼 (CHONG CHUNK NGOK) 第六答辯人
  范麗琼 (FAN LAI KING) 第七答辯人
  許登宇 (HUI TIG YU) 第八答辯人
  郭寶雯 (KWOK PO MAN) 第九答辯人
  林招加 (LAM CHIU KA) 第十答辯人
  賴國章 (LAI KWOK CHEUNG) 第十一答辯人
  林國鑫 (LAM KWOK YAM) 第十二答辯人
  林武新 (LAM MO SUN) 第十三答辯人
  林永達 (LAM WING TAT) 第十四答辯人
  施華生 (SZE WAH SANG) 第十五答辯人
  徐羅明 (TSUI LAM MING) 第十六答辯人
  楊合隆 (YEUNG HOP LUNG) 第十七答辯人
  余天宋 (YU TIN SUNG) 第十八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 2007年9月13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9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9月21日

判案書

1.涉案的公司(簡稱 “公司”) 在1999年7月19日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旨在傳播及弘揚佛教的一個教派,及實行組織章程大綱所訂下的其他目的。公司並無股份架構,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限於各成員在章程大綱承諾,於公司清盤時需分擔給予公司資產的款額。2002年2月24日,公司獲稅務局豁免繳稅,因公司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体。

2.証據顯示,公司的成員是慈雲山及鄰近地區居民,為數少於30人,其中又不乏年長者,對有限公司的運作,及法例的要求,所知極少。公司自成立以來,並沒有按《公司條例》第111(1)條的規定,召開公司周年大會。因此,公司也違反了第122(1)條,沒有在周年大會上,將收支表提交成員省覽。再者,執行委員成員(簡稱“執委會”及“執委”)的任命,也沒有遵照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

3.組織章程細則第15條訂明,公司如要召開周年大會,可由執委會召開;執委會如有失責,可由不少於30名成員,書面要求召開會議。

4.現存的執委,共有22人,他們是第一至五申請人,及第二至十八答辯人。他們的任命,在法律上似乎是無效的,原因如下:

(1) 組織章程細則第40條規定,執委須不少於5人及不多於11人。現存執委的人數,超越了規定的上限。
(2) 組織章程細則第42條訂明,執委的任期是兩年,期滿後有資格再獲選為執委。第45條訂明,第一任的執委,由登記會員委任。公司成立時有9名登記會員,1999年7 月29日,他們委任了自己做執委。這9名執委的任期,已在2001年7月28日結束。
(3) 組織章程細則第41條約定,執委須由公司成員選出。按第51條規定,新任執委的選舉,須在現任執委期滿前兩月內舉行。公司並無按照第52條規定,召開公司大會,由成員選出新任執委。

5.現存執委的任命看來無效,由執委會召開公司大會,似乎並不可行。再者,公司的成員少於30人,也不可以由成員書面要求召開公司大會。

6.基於上述的難處,申請人唯有循《公司條例》第114B條,要求法庭運用法律賦予的酌情權,命令公司召開成員大會。申請人又提出了他們將會在公司大會動議表決的決議,內容簡述如下:

(1) 免去現存22名執委的職位,委任第一、三至五申請人及第十一答辯人,為新任執委,任期兩年。
(2) 2001至2005年經審計帳目、相關的執委會報告和核數師報告,呈交大會省覽及通過。
(3) 委任公司的核數師。

7.本席認為應該運用酌情權,命令公司召開周年大會,讓公司能遵照《公司條例》和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履行法律上的責任,並且有效地委任新任執委,管理公司的事務。本席理解當中一些答辯人,不同意罷免現存某些執委或委任某些新任執委,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公司大會另行提出決議,推舉其他成員出任執委,交由大會表決。經本席解釋後,出席聆訊的答辯人,都表示他們不反對召開公司周年大會。

8.本席循申請人要求,命令公司召開周年大會,讓成員考慮並表決申請人提出的決議。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第一申請人決定。召開周年大會的通知,須以書面形式,在開會21天前,郵寄給每一成員。本席並且規定,開會的法定人數,是10位成員,他們可以親自出席,或委任他人代表出席。就上述命令的執行,如有需要,雙方均可向法庭作出申請。申請人的訟費,由公司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至五申請人:由高李葉律師行轉聘姚定莊大律師代表

第一、二、四、七、九至十四、十七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第三、五、六、八、十五、十六、十八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