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景為及另四人 訴 天河閣太陰娘娘大王聯誼會有限公司及另十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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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38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07年第13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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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 2007年9月13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9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9月21日 判案書 1.涉案的公司(簡稱 “公司”) 在1999年7月19日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旨在傳播及弘揚佛教的一個教派,及實行組織章程大綱所訂下的其他目的。公司並無股份架構,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限於各成員在章程大綱承諾,於公司清盤時需分擔給予公司資產的款額。2002年2月24日,公司獲稅務局豁免繳稅,因公司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体。 2.証據顯示,公司的成員是慈雲山及鄰近地區居民,為數少於30人,其中又不乏年長者,對有限公司的運作,及法例的要求,所知極少。公司自成立以來,並沒有按《公司條例》第111(1)條的規定,召開公司周年大會。因此,公司也違反了第122(1)條,沒有在周年大會上,將收支表提交成員省覽。再者,執行委員成員(簡稱“執委會”及“執委”)的任命,也沒有遵照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 3.組織章程細則第15條訂明,公司如要召開周年大會,可由執委會召開;執委會如有失責,可由不少於30名成員,書面要求召開會議。 4.現存的執委,共有22人,他們是第一至五申請人,及第二至十八答辯人。他們的任命,在法律上似乎是無效的,原因如下:
5.現存執委的任命看來無效,由執委會召開公司大會,似乎並不可行。再者,公司的成員少於30人,也不可以由成員書面要求召開公司大會。 6.基於上述的難處,申請人唯有循《公司條例》第114B條,要求法庭運用法律賦予的酌情權,命令公司召開成員大會。申請人又提出了他們將會在公司大會動議表決的決議,內容簡述如下:
7.本席認為應該運用酌情權,命令公司召開周年大會,讓公司能遵照《公司條例》和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履行法律上的責任,並且有效地委任新任執委,管理公司的事務。本席理解當中一些答辯人,不同意罷免現存某些執委或委任某些新任執委,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公司大會另行提出決議,推舉其他成員出任執委,交由大會表決。經本席解釋後,出席聆訊的答辯人,都表示他們不反對召開公司周年大會。 8.本席循申請人要求,命令公司召開周年大會,讓成員考慮並表決申請人提出的決議。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由第一申請人決定。召開周年大會的通知,須以書面形式,在開會21天前,郵寄給每一成員。本席並且規定,開會的法定人數,是10位成員,他們可以親自出席,或委任他人代表出席。就上述命令的執行,如有需要,雙方均可向法庭作出申請。申請人的訟費,由公司支付。
第一至五申請人:由高李葉律師行轉聘姚定莊大律師代表 第一、二、四、七、九至十四、十七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第三、五、六、八、十五、十六、十八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