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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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9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9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890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9月19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9月1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9月2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被判感化18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2.控方指當時年16 歲零10 個月的上訴人在課室內猥褻侵犯一名只有13 歲零7 個月的女同學。 3.上訴人與女事主是同校同學,但一起上中文課。上訴人在案發當時並沒有坐在他一貫近門口的座位,改而坐到女事主後面。 4.快將下課時,女事主發現有人從她右肩膀處很快將手伸入校服內向前、再向下摸她的胸部,手指在她右胸近乳房的位置移動兩至三秒。女事主撥開該手時,轉頭見到是上訴人的手,並見上訴人向她發笑,女事主便哭了,其時她感覺其校服背後的拉鏈已打開了約4 吋。 5.女事主憶述當天上訴人在上同一課堂時曾向她講了一些「鹹濕」的話,問她:「今日着咗底褲未?戴乜色胸圍?有冇同異性朋友發生性行為?」上訴人亦稱女事主「個波好大個」。當時女事主沒理會上訴人,但一陣子便給上訴人從後伸手摸胸。女事主在下課後立刻向班主任(並非當時授中文課的傅老師)哭訴,其後報警處理。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承認並沒有坐在屬他(近門口)的座位,而選擇坐到課室另一邊最近窗口一行的座位。他指他正前方的座位是空着,後方並沒有其他的同學坐;女事主則坐在他的前方相隔一個空位之處。當老師背向學生時,坐在數行以外的謝同學曾走來和上訴人談及「性」方面的問題。 7.稍後,上訴人乘老師不注意時,「無端端口衰」,向與他並不熟絡的女事主作口頭「性騷擾」,問女事主有關她與男友有否發生性行為及她有否戴胸圍等事。上訴人指女事主「趴在桌上」,沒有理睬他。其後上訴人與坐在他右邊的張同學對話,並向張同學表示要用鐵棍「扑你西瓜」。上訴人其後應傅老師吩咐交出鐵棍。 8.上訴人否認與女事主有身體接觸。他同意下課後看見女事主在哭,但他不知女事主哭的原因。 9.傅老師為辯方證人。她的證供是上訴人坐在女事主後面、相隔一座位之處。她在見到上訴人作狀用鐵掍打張同學時,吩咐上訴人交出鐵棍。其後傅老師再無發現有同學搗亂、喧嘩或啼哭。 上訴理據 10.上訴人基本上是重申他的版本才是正確:他坐在女事主背後隔一座位,他無猥褻侵犯女事主,而傅老師的證供亦支持上訴人的版本。 裁定 11.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Chou Shih Bin v. HKSAR,FACC11/2004。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2.上訴人雖無律師代表,他在參閱裁斷陳述書後認同裁判官將各證人的證供準確撮要道出。 13.裁判官非常小心處理涉案的法律及事實問題。他經細心分析考慮後,接納女事主的證言,不信納上訴人的證言。就證供有分歧或不清晰之處,裁判官都予以考慮及作處理。裁判官有處理究竟上訴人是坐在女事主後面何處此分歧。他指傅老師專心教書,亦曾轉身背向學生在黑板上寫字,即使上訴人起初是坐在女事主後面隔一座位,傅老師未必留意到上訴人轉了座位坐在女事主正正背後。 14.上訴人未能顯示定罪有何不安穩之處,本席駁回上訴。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