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p Wai Ling 訴 Lau Che Shing C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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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75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06年第752號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 2007年7月7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07年10月12日 判案書 背景 1.本案原本安排在本年5月15日聆訊。法院在5月14日晚上9時53分收到被告的傳真。該傳真的日期是5月14日,相信是由被告人簽署,內容是聲稱被告人的僱主不允許被告人在5月15日及16日放假。被告人雖有抗辯,卻不能出庭應訊云云。本席和原告人的律師在5月15日早上才獲得知會。為了對被告人公平起見 ,本席把本案押後至7月30日聆訊。 2.7月30日當日,被告人並沒有應訊,亦沒有給予任何不能應訊的解釋。本席決定進行聆訊,聽取原告人的証供。 原告人的申索 3.原告人聲稱在2002年6月21日和6月27日分別給予被告人 $130,000元和 $400,000元。原告人堅稱這兩筆總共 $530,000元是借款,現在向被告人追討。 4.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前同是城巿理工的學生。他們在1988年認識,跟著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但只是維持了一年左右。畢業後,大家各自成為公務員,間中他們有電話聯絡。 5.2002年6月左右,原告人再次和被告人見面。當時被告人已經結婚和在沙田居住,但被告人說他和太太已經分居。被告人多次向原告人表示現金周轉不靈,聲稱自從被政府辭退後,便沒有再做長工。被告人說他和朋友一起做生意,但生意不好,公司常有虧損。2002年6月21日,被告人打電話找原告人,很著急要求原告人借$130,000 給他。被告人亦聲稱,如果不能解燃眉之急,便會破產,這會使他不能在修讀法律課程後當上律師。 6.原告人很同情被告人的遭遇,亦不想他不能成為執業律師,所以便和被告人見面。原告人從銀行支出了 $130,000,然後跟被告人到大新銀行存入這筆款項。被告人並沒有把入數紙給原告人。 7.2002年6月26日,被告人再向原告人借 $400,000元,聲稱這筆款項是作為被告人學駕駛的士,旅遊巴士,修讀法律時的生活費。被告人聲稱會在讀完法律課程後歸還所借款項。原告人在翌日(即6月27日)和被告人會面,跟著便提取 $400,000現金,再和被告人去銀行存入該筆款項。 8.原告人借了總共 $530,000給被告人,於是要求被告人簽下欠單。原告人說被告人在2002年7月29日電傳一張簡短的借款單據(見文件冊第63頁),說明被告人在上個月借了 $530,000。被告人打算在2004年修讀完課程後逐部定期還款。在便條上,被告人亦祝原告人生日快樂。原告人生日是7月26日。 9.在借了這兩筆款項後,被告人亦試圖再借 $30,000,但被原告人拒絕。直至2005年7月27日左右,雙方沒有再聯絡。原告人在那時已經委託律師去追討欠款。被告人要求還款期延至8月尾。原告人和律師商量後,在2005年7月28日準備了一封信(見文件冊第66頁)給被告人,列明還款時間和款項,共計 $542,900。其中的 $12,900是律師費用。信件寄出後,原告人並沒有收到回音。 被告人的抗辯理由 10.雖然被告人並沒有出庭應訊 ,但本席亦有考慮被告人的辯護理由。被告人聲稱在2001年中和兩位分別姓張和姓鄧的人經營由日本入口二手汽車買賣的生意。2002年4月中,被告人聲稱原告人有意作為其中一個股東投資他的生意。被告人說由於原告人是公務員,很想把她的投資保密。被告人亦指稱因為要避免向政府披露這項投資,原告人叫他寫了一封信,假稱被告人欠她 $530,000。原告人答應不會用這封信追討欠款。被告人說他亦有投資 $50,000。連同原告人的 $530,000這筆款項都用作生意營運之用。2004年,原告人、被告人和一名姓張的伙伴同意把生意結束。 法庭的裁定 11.本席相信原告人的証供 。原告人基於對被告人的感情關係而總共借了 $530,000給被告人。很明顯,被告人亦利用原告人對他的好感和他們以前的男女關係,向原告人拿取金錢。被告人沒有出庭作供。在案件聆訊前,被告人亦沒有因應原告人律師的要求而提供有關抗辯的文件。對於被告人的抗辯,本席亦覺得表面上令人難以置信,更何況被告人不能或未能提供有關証據。 12.就被告人指稱原告人是違反 「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而作出這項投資而言,本席認為原告人只要向上級申報和得到批核,便可作出任何合法的投資活動。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原告人勝訴,可向被告人追討總共$530,000的欠款。 法庭頒令 14.本席頒令如下:
原告人 : 由謝偉俊律師行轉聘黃瑞紅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