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漢傑

Case No.HCMA 14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4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4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0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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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漢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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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5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5日

判 決 書

1.裁判官在審訊時聽過證人的證供後,接納第一控方證人(即巴士司機)的證供。第一控方證人證供指上訴人當時駕駛的私家小巴切入他所行駛的道線,而預先沒有任何切線的表示,令致到第一控方證人要緊急剎掣以避免碰撞。裁判官亦接納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該女士指她當時在巴士內,由於巴士急剎車,令她跌在地上及雖她沒有指出是否因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小巴切線,但在事發時她看到一輛小巴在該巴士前方。

2.事發時,第一控方證人記錄了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小巴的車牌號碼。他明顯沒有記錄錯車牌詳情,因為上訴人在給予口供時亦承認他當時有駕駛該小巴行經該路段。

3.就上訴人向本席所提出的幾個上訴理據,本席認為沒有一點可以對裁判官裁決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的裁決的安全性有任何影響,因此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馬游龍代。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