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添來

Case No.HCMA 45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Nov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5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5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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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葉添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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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7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1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1月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被判守感化令18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上訴人在一輛火車車廂內猥褻侵犯一名女子(女事主)。

3.女事主當時與其他友人一起乘搭火車。她指在火車開動後一至兩分鐘,她便感到右臀被人「搲」了一下,她不以為意,認為可能是意外。但在兩至三秒後,女事主感到右臀部再被人用力以手指由下向上的「搲」了兩下。女事主覺得該人的行為是刻意的。她馬上轉身,看到在她右身後4至5 吋距離的上訴人。女事主立即向下望時,見到上訴人的左手仍維持「搲」的手勢(即左手垂下,手掌向上,手指全部屈曲向上)。當時除了上訴人外,並無其他人在女事主身後。

4.女事主質問上訴人「做乜嘢」時,上訴人沒有作聲。當女事主指責上訴人「非禮」她時,上訴人則作出否認。女事主見上訴人快步步向車廂,便拉著上訴人的衣領,其友人則通知車長及報警。

5.不爭議的事實是警察到場拘捕及警誡上訴人後,上訴人回應說:「阿sir,我明白,我無嘢講,我只係唔小心揩到個女仔。」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證指他站在女事主背後,當時他左肩背着一個孭袋。在火車尚未開行時,孭袋的手挽帶在他肩上滑下2 吋,上訴人便用左手將手挽帶拉回原處,他隨即垂下左手,但手背不小心碰到女事主右臀部。當時女事主並無反應。其後上訴人的左手便一直垂下。他站在同一位置,與女事主保持同一距離,再沒有任何身體接觸。

7.開車後約一至兩分鐘,女事主突然轉身指責他「非禮」。上訴人大聲作出否認後,他從無想逃走,便立刻被女事主拉住衣領。女事主同行的朋友加入協助捉住上訴人。其後他被警員拘捕,警誡下說了不爭議的回應。

上訴理由

8.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原本提出下列書面上訴理由:

(1) 無證據證明他 「多兩次非禮事主」,他祇是「放手掂到一下」;
(2) 他在車廂或月台均無見過控方第二證人;
(3) 他申請拿KCR(九廣鐵路)的錄影帶,但警方不受理,他直接打電話KCR拿證物;
(4)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就上訴人是否有逃走作出誇張言詞,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無逃走;及
(5) 「非禮」的定義是持續及有意圖非禮任何人士。

在本席席前,上訴人放棄上訴理由(1)、(2) 及 (5),但加另一理由,指控方第二證人不誠實。

9.上訴人基本上是重申他的版本是正確的,他祇是有一次碰觸女事主;女事主指他「逃走」,但其友人則指上訴人無逃走,顯示女事主不誠實。另控方不將九廣鐵路錄影帶呈堂對他不公。

裁定

10.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外,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Chou Shih Bin v. HKSAR,FACC11/2004。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1.雖然上訴人放棄上訴理由 (1),但他仍堅持祇是碰觸一下,故本席仍須處理此點。裁判官清楚知悉控辯雙方就究竟上訴人觸及女事主多少次、觸及的情況如何等範疇的分岐。裁判官在作出詳盡分析及考慮後,接納女事主的證言,不接納上訴人的證言。女事主的證言便是上訴人不止一次觸及她臀部的證據。

12.就女事主是否就上訴人「逃走」一事作出誇張證供,裁判官已作出詳細分析及考慮。裁判官如此說:

4. 辯方指控方証人就被告人被PW1指責非禮後是否有逃走的意圖有不一致之處。辯方稱根據PW2所說被告人沒有任何動作顯示他有逃走的意圖,而PW1卻稱當她要拉住被告人衣領時,被告人曾離開他原來的位置,想冲入車廂人群中。法庭有留意PW1示範被告人想逃的動作,即被告人離開原位,快速的向車廂內踏前了一步。被告人向前走的動作與其衣領被PW1拉住是差不多同時發生,也是一瞬間的事,因此PW2不覺得被告人有逃走的意圖或動作並不為奇。法庭不認為這方面的不一致會影响控方証人的可信性。」 

13.另上訴人投訴警方不受理他要求拿九廣鐵路錄影帶此申請,須知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此基準下證明上訴人干犯了他面對的指控。控方有權決定將甚麼證據呈交法庭。況且,本席在聆訊時從控方得悉警方在接獲上訴人的要求後,曾在1 月24 日致電九廣鐵路,但獲職員告知在車廂內根本無錄影,可見控方並非完全不理會上訴人的要求。

14.上訴人未能提出理據指定罪有何不安穩之處,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