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行及另一人 訴 韋文俊

Case No.HCB 16105/2003
Court
HCB
Date20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B 1610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03年第16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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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破產人韋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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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李思行及周慧蘭  
  破產人的財產受託人  
   
答辯人/破產人 韋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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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聆案官羅雪梅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10月20日

判決書

1.韋先生在2003年10月21日被法院頒下命令,成為破產人。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第30A條,假若沒有任何債權人或破產受託人提出反對,韋先生的破產令應可於四年後自動解除,換言之,在2007年10月21日破產令應可自動解除。

2.破產受託人在2007年9月14日提出反對韋先生破產令自動解除的申請,所持的理由是第30A(4)條第(c)以及(d)款,即是破產人沒有於產業管理方面,與受託人合作,以及在破產開始的期間或開始後的期間的行為操守並不令人感到滿意。

3.根據破產受託人支持申請的誓章,上述兩項反對的理由是根據韋先生四種破產期間的行為:一,韋先生沒有按法例每年準時將周年報告交給破產受託人;二,韋先生沒有按照他與受託人達成的供款協議向產業自動供款;三,韋先生在破產期間在馬會開了一個賭博戶口,而且根據受託人的調查顯示,韋先生在這四年內不斷投注;四,韋先生在這四年期間,在沒有預先通知破產受託人或得到破產受託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多次離開香港。

4.對於受託人提出的申請,韋先生並沒有提出反對,也沒有存檔任何誓章解釋他的行為。韋先生在庭上陳詞稱,有關在馬會開設的戶口,不是用來賭博,只是用來替親友下注,而受託人提交法院有關韋先生的戶口中所顯示的投注,並不是他的賭博投注,而是代他人投注。另外,韋先生稱,過去六個月開始自動供款給破產產業,並已將過去三年的年報在2007年2月12日補交給受託人。受託人的代表律師在今天的聆訊中通知本席,韋先生已補交第四年的年報。

5.除了以上的陳詞,韋先生並沒有其他陳詞或解釋。於考慮受託人的申請時,本席需考慮的是受託人所持的反對理由是否成立,而韋先生並沒有對受託人向他提出的行為作爭議,本席認為上述的反對理由成立。

6.於裁定反對理由成立後,本席下階段需考慮應否運用酌情權,把自動破產計算期暫時中止計算。根據法院過去的案例,假若破產人士的過失屬於輕微,或其行為是值得原諒的,法院可運用酌情權將破產令自動解除,不需要將計算期中止計算。

7.考慮了受託人提出的理由,以及韋先生的解釋後,本席認為韋先生唯一可以勉強值得原諒的,就是有關馬會開設的戶口。根據受託人呈交法院審閱的馬會戶口帳目中顯示,在過去四年韋先生不斷在該戶口投注,但本席注意到,投注的款項也是非常少,大約是500元至1,000元之間。本席接受韋先生的解釋,認為那些戶口所顯示的投注是他代朋友或家人存入的。至於其他受託人指出的行為,本席認為韋先生的行為並不可以原諒,因此本席認為自動破產計算期應暫時中止計算。

8.於考慮適當的年期時,本席需要考慮下列事項:

9.第一,本席觀察所得,受託人在韋先生自動解除破產令前約七、八個月才開始與韋先生會面,而根據受託人提供的證供,韋先生自從在2004年11月沒有把第一份年報交給受託人後,受託人從並沒有要求與韋先生會面,或向他發出警告,而只是用一般標準格式的信件通知韋先生有關他交年報的責任,如是者,受託人每年也這樣做。因此雖然韋先生一直沒有把年報交給受託人,受託人並沒有及時與韋先生會面。本席認為假若受託人能夠及早與韋先生會面,韋先生應可以及時得悉不遵守破產人應守的責任的嚴重後果,很可能及時將年報交給受託人。同樣地,本席也相信假若受託人及早與韋先生會面的話,韋先生也應不會將他向受託人的供款承諾置之不理。韋先生沒有準時供款後,受託人應盡早考慮應否與韋先生會面或是向法院申請入息支付令,可是受託人並沒有採取適當行動。因此,本席認為受託人遲遲不作出適當的行為,間接導致韋先生犯錯的程度變得更嚴重。

10.第二,韋先生的行為雖然令人不滿,但根據受託人的律師表示,韋先生的不合作並沒有對破產產業造成任何不良的影響。

11.第三,關於馬會的戶口,雖然本席認為韋先生只是代人投注,但韋先生身為破產人士,應較非破產人士更小心處理個人財務,更不應開立這類的戶口去代他人投注。

12.第四,韋先生在這四年間交給破產產業的總供款為13,500元,而破產證明債款總額為430,000元,韋先生所供的款項佔總欠債款非常少。

13.基於以上各項原因,本席認為把計算自動解除破產期暫時中止計算,可以反映法院對韋先生在這四年期間的行為的不滿。於考慮了法院最近的數個有關這類案件的例案後,本席認為適當的年期為六個月,沒有訟費命令。

  (羅雪梅)
高等法院聆案官

申請人 : 由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英偉先生代表

答辯人/破產人 : 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