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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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3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3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403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2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1月2日 頒布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1月14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與其他被告人被控一項「非法賭博」罪。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罰款2,500 元。上訴人不服,就定罪之裁決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2.事件發生於本年5 月26 日下午,當時有警員在連城道一斜坡上觀察附近的公園,他作供指見到上訴人(第二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在以撲克牌賭博,他說他看見有一名被告洗牌和派牌,各人互相有金錢往來。警員觀察了三局,而在最後一局當有人把錢放到桌上賠注時,警方便上前採取行動。警員檢獲了有關的紙牌和九張20 元紙幣,並拘捕了包括上訴人的數名被告。 3.在審訊時,上訴人有作供並聲稱他祇是十多名旁觀者的其中一人,他沒有參與賭博但卻無辜被拘捕。他說警方是為了釋放兩名年老和傷殘的賭徒而把他作為代替。他說他去該公園的目的祇是打算和他的老街坊,一名年過80 歲的「大家姐」聊天。 4.就上訴人和另一名被告人的說法,裁判官有以下的結論:
基於裁判官接納控方的證供,最後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5.上訴人向本席陳詞時,基本是再重覆他在原審時的說法。他指他是要去找「大家姐」談話,「大家姐」有賭錢,但他就沒有,他說有位沙展曾指不關他事要求他離開,但稍後卻又把他拘捕來代替其他人。再者,警員也不可能清楚見到他有份參與賭博。上訴人強調他的說法是真相,並非如裁判官所描述是「隨手拈來」。 6.裁判官有聽過上訴人的解釋而最後不接納他的證供。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裡已分析了案情及作了結論,他認為警員的證供可信可靠。裁判官的裁決並非不合情理,在法律原則和審訊程序上也沒有不妥當之處。本席找不到推翻裁決的理由。 7.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署理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及高級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