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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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8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8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491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2日 判決日期 : 2007年11月2日 頒布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7年11月14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李文全被控一項盜竊罪。他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裁判官判上訴人4 個月的即時監禁。 2.上訴人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案情顯示 :
4.上訴人現年57 歲,他已婚及有一名正在準備會考的兒子。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求情時有特別指出,上訴人以往曾因工受傷,目前失業,但還須接受骨科治療,上訴人的心臟也有問題,希望法庭輕判。 5.上訴人以往有9 次犯事記錄,性質全部與本案相同,在1990 年曾被判監4 個月。 6.裁判官指雖然本案所涉及的物品不多,但上訴人曾藉詞心臟病發而企圖逃走,這是一項使案情惡化的情節。裁判官以6 個月為量刑基準,因上訴人認罪而減刑至4 個月。 7.上訴人在向本席陳詞時指他並非想藉詞逃走,他真是有心臟病,當時祇是想去拿錢付款,但遭對方拒絕。上訴人再提到他的家庭狀況,他說希望早日出監以便照顧兒子。上訴人的妻子亦有替上訴人寫信希望本席可以減刑。 8.正如裁判官所指,本案涉及的物品不算很多,而他也可能常要面對經濟困難,但上訴人屢犯不改,裁判官也只能從阻嚇角度考慮。本席認為,就算上訴人並非藉詞心臟病而想逃走,4 個月的監禁,雖然不輕,但也並非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有錯。 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及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