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民表

Case No.HCMA 73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Nov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3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3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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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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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23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1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的士司機,在作為該等司機時,無合理辯解而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本席前堅持他是沒有犯該罪項,他堅持裁判官裁決他有罪是錯誤的。主控官馮小姐陳詞中,表示她對裁判官可能因上訴人在現場,當警員未到現場前,沒有自己檢查他的的士門來確保的士門有沒有被控方第一證人毀壞的事實,為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有一些關注,事實這是上訴人的證供,因他說他沒有機會來檢查的士門是因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要離開現場。

3.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聲稱上訴人是有檢查他的士的左後門,她說當時上訴人對她說:「門沒有毀壞,但你不可能離開,你想投訴我,我而家打999,你唔好諗住可以走」。

4.因上述問題,本席曾聽取當時審訊的錄音帶,亦聽取控方第一證人(即投訴人)、控方第二證人(即到現場的警員)及上訴人的證供,本席絕對同意裁判官的結論。當裁判官聽罷上訴人的最後陳詞,她很詳細的重覆證供的要點,然後裁決她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亦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5.裁判官裁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合理的,裁判官的理由是如果上訴人當第一證人下車的時候,已經相信第一證人已經弄壞車門,其實根本上訴人由始至終,明顯地可以即時告知第一證人,可以一起檢查車門。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時說需要等到警員到現場後再講是不合理的。

6.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和理論是合理和正確的,上訴人不服定罪的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