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景鴻

Case No.HCMA 4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Nov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5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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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景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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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3 日及10月25日

裁決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是在發案日清晨約五時多,有兩名警方人員巡邏到一個地盤外,看見上訴人由地盤行出來,用手推著兩個金屬圈慢慢向前進。控方第一證人於是上前截停上訴人作出調查。控方第一證人亦進入地盤調查,並發現地盤內有相同的金屬圈,於是聯絡地盤負責人,即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到場並認出該兩個金屬圈為他的公司所有。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作出拘捕及警誡,並檢取證物帶返警署調查。

3.控方第三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上司,事發時與控方第一證人一同目擊上訴人在地盤外推著兩個金屬圈前行。當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上訴人後,控方第三證人認為證物可能是地盤的物品,因此嘗試聯絡地盤負責人協助調查。後來控方第二證人到場確認證物屬其公司。

4.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在本席前他祇提出下列的投訴:

(1) 他堅持證物並非是鋼通料,但事實是鐵質。
(2) 他投訴警方沒有索取指模證據。
(3) 他堅持地盤內沒有鋼通料。
(4) 他投訴在審訊中他要求控方呈做證物當日警署報案室的錄影帶,但是被審訊裁判官拒絕。

裁判官的裁決

5.至於上述第(4)上訴理由,上訴人向裁判官申請傳召一名刑事偵緝探員,裁判官正確地作出裁決,他拒絕了上訴人的申請。因為上訴人既不知道該探員的身份,亦不能清楚告知法庭該探員可能作供的內容是否與案有關。本席得悉該名探員是可能帶上法庭做證物當日錄影警署報案室的錄影帶。本席沒有辨法清楚看到該錄影帶對上訴人的上訴有任何幫助。

6.審訊時,裁判官小心考慮過控方三位證人的證供。他認為三位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所以他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判官亦小心考慮上訴人的證供,但他認為上訴人並沒有說出真相。

7.裁判官列出三個理由,其中一個理由是上訴人三番四次說從沒接觸證物,但裁判官認為若是如此,他怎會知道證物是鐵是鋼?若不知道,又怎會多番要求測試證物是甚麼原料?裁判官亦有考慮過上訴人審訊中提出控方從沒造科學鍳證,證物並非控罪上形容的鋼通料。裁判官認為該點不是合理疑點。裁判官的裁決是根據已接納證供,他滿意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不誠實地挪佔證物,即中國建築工程 (香港) 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永久剝奪該公司有關財產。

裁決

8.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裁決。本席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可能成功。本席裁決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駁回。

9.至於上訴人不服判刑的上訴,裁判官的判刑是他罰上訴人$1,500,本席認為該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或違反任何法律原則,所以上訴人判刑上訴亦被駁回。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2007年3月13日)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翱如代表(2007年10月25日)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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