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方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訴 許少峰
|
HCSA6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60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4年第56282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 2007年10月16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10月16日 判 案 書 1.本席現就許少峰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作出以下判決。 2.表格9的標題已清楚說明,這是一份按照《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的規定,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換言之,法例規定,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決定的上訴必須涉及法律論點,否則法庭不會給予上訴許可。遺憾的是,許多訴訟人都忽略或不明白這一點。事實上,上訴法庭在審理上訴時,會仔細閱讀下級法院的判案理由書,以決定下級法院的法官有否犯了可爭辯的法律論點上的錯誤。本席強調,是法律上可爭辯的錯誤,不是實際上的錯誤。 3.反觀許先生所提出的理由,全屬事實的爭拗。下級法院的審裁官已在判詞中解釋不接納許先生的論點的理由,但許先生不服審裁官的決定而申請上訴許可。然而,根據法例,上訴必須基於法律論點,才可獲得上訴許可,之後雙方仍須在法庭上再作爭辯。 4.本席已看過審裁官的判案理由書,以及許先生的詳盡的書面上訴理由。本席認為,許先生的書面上訴理由和今天他在庭上所述的事情,全屬事實的爭拗,但根據法例,事實的爭拗不能作為上訴的理據;因此,本席駁回許先生的上訴許可的申請。至於訟費方面,由於這是一項單方面的申請,所以本席不打算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5.許先生的申請被駁回,自然會感到不高興,但本席希望他能換一個角度來看這件事情。即使他今天僥倖地獲得上訴許可,但在實質上訴的聆訊中也必然敗訴,因為法例規定上訴必須基於法律論點,但許先生的上訴理由卻完屬事實的爭拗。再者,對方在上訴聆訊中相信會延聘大律師出庭,律師費用應超過小額錢債審裁處判許先生須支付的50,000 元之數,到時許先生除了須繳付該50,000 元之外,還須支付對方數目更龐大的訟費,負擔更加沉重。許先生如果能夠明白這個道理,便應感到高興才是。
被告人(上訴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