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明杰

Case No.HCMA 85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Dec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5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5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6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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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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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28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2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於本年3 月21 日晚上,於旺角亞皆老街 及彌敦道交界處,不小心駕駛其的士。簡單來說,控方指上訴人於該路口交通燈仍為紅色時,從亞皆老街左轉入彌敦道,導致一名正在過馬路的女途人嚇倒,並要停步及退後。當時約有40 名途人橫過該段彌敦道。上訴人被控方第一證人警員PW1截停後,向警員說他「諗緊嘢,睇錯燈」。警員其後將他拘捕。

3.上訴人審訊時作供,他稱當時PW1的電單車停在其的士後,並著藍燈。上訴人以為PW1有警務行動,於是便將的士駛前左轉入彌敦道,以便讓位給警員前進。上訴人說他的的士車身當時是打斜停在該路口角位。

4.裁判官經仔細觀察及分析PW1的證供後,認為他是誠實及可靠。

5.至於上訴人對警員作出的招認,因為辯方提出PW1並無警誡上訴人,裁判官亦十分恰當地將此項招認從其所考慮的整體證供中剔除,不予任何比重。

6.裁判官裁決上訴人有罪是根據他評估PW1的可信性,他裁定PW1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因而接納PW1的證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庭上作供時神情廻避,所以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7.上述對於事實的裁決,是裁判官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該裁決不應該被上訴庭干預,除非有充分的理據。本席認為本案沒有甚麼理由或理據令本席認為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的疑問。上訴人對定罪上訴駁回。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