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軍 訴 溫國樑經營新世界私家偵探公司

Case No.DCCJ 5811/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Dec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581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6年58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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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楊軍  
   
被告人 溫國樑經營新世界私家偵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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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26及2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 12 月 11 日

判案書

原告的說法

1.原告委託被告調查其丈夫是否在內地與情婦幽會,調查費用為每天$2,800,原告共預付了$105,600給被告。被告調查了兩天,理應只收$5,600,原告要求被告退還$100,000;此外,被告從沒提供任何調查報告給原告,但被告拒絕退款。原告入稟追討退款。

被告的說法

2.被告已提供兩星期的服務,理應收足全數;此外,被告已將一份書面的調查報告交給原告,奈何被告的公司政策是不會保留副本,因此無法呈堂。

雙方的書面口供

3.2007年4月25日,聆案官下令雙方將以各證人的書面口供作為主問證供[12],雙方在本席前亦無異議。

文件的稱號

4.每份文件在審訊文件夾的頁數均以“[  ]”作標示,例如[19]即是[文件夾第19頁]。

原告的證供

5.原告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原告的書面口供在文件夾第14至15頁。

6.2006年2月4日星期六,原告懷疑丈夫錢汝均在內地有情婦,原告當日下午到被告的寫字樓委託被告調查,並提供一個地址——廣東省東莞市石龍的華南花園華富樓7樓C座單位(“華南花園單位”)——懷疑是他與情婦幽會的地點。原告說錢汝均同日稍後可能會到那兒。被告的第一證人溫桂芳告訴原告,調查收費每天$2,800,原告即時付款$5,600給被告[14],並指示溫桂芳派人當日作出調查。

7.2006年2月7日,原告問及調查情況,溫桂芳相約原告到被告的寫字樓內會面,溫桂芳向原告提供了24張相片[22-45],但相片要不是質素欠佳,便是不知所謂,毫無價值可言。溫桂芳告訴原告,若要看到清楚的相片便要繼續調查,收費每天$2,800,原告須交$50,000作扣數之用,原告要求被告另外調查何惠香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即2月11、12、18、19日)的行踪。溫桂芳告訴原告,調查何惠香需另外收費每天$2,800,原告須另外交$50,000作扣數之用[14]。

8.2006年2月13日,原告到被告的寫字樓付款$100,000,溫桂芳發出兩張收據,分別為:

(1) 編號625,日期2006年2月4日,金額$50,000, 註明“調查費”[19];
(2) 編號626,日期2006年2月13日,金額$50,000, 註明“調查費”[20]。
溫桂芳答應原告,會聽候原告指示才進行調查。

9.2006年2月15日,原告指示溫桂芳進行調查。

10.數日後,原告抱怨被告沒有落實調查,便到被告的寫字樓取消合約,被告拒絕退款。

11.原告在庭上說願意支付被告調查錢汝均兩天(即2月4及15日)的費用共$5,600,以及調查何惠香4天(即2月11、12、18、19日)的費用共$11,200,合共$16,800,因此被告須退還$88,800(即$105,600減$16,800)。

被告一方的證供

12.被告本身不作證供,但傳召兩名證人:溫桂芳及溫寶全。溫桂芳的書面口供在文件夾第50頁,溫寶全的書面口供在文件夾第47至48頁。

13.溫桂芳作供指,她既是被告的寫字樓內的負責人,也派人接辦調查工作。

14.2006年2月4日,原告到被告的寫字樓,委託被告調查錢汝均同日稍後是否會在內地與情婦何恵香幽會。溫桂芳告訴原告,調查收費每天$8,800,即每星期$52,800。原告即時付款$52,800給被告[50]。收款後,溫桂芳派了被告的第二證人溫寶全帶領組員接辦。

15.2006年2月13日,原告到過被告的寫字樓問及調查情況,溫桂芳將溫寶全早前呈交的(不少於45張的)照片,包括該輯24張相片[22-45],全數交給了原告。另外,她還交了一份書面的調查報告給原告。原告不肯以書面確認簽收調查報告,她亦沒有堅持要原告簽收。原告要求被告再調查多1個星期,原告即時付款$50,000給她,尚欠尾數$2,800。

16.2006年2月15日,原告到被告的寫字樓付清尾數$2,800。

17.溫寶全作供指,他負責監視錢汝均有否在華南花園單位出現,同組還有4人, 另有一組調查員則負責跟蹤錢汝均從香港來到內地,以及從內地回到香港。溫寶全與組員在那兒監視了兩星期,沒有發現錢汝均的行踪,他沒有拍攝任何相片,亦不知該輯24張相片[22-45]是誰拍下的。

18.溫桂芳及溫寶全均知道,被告為了保障客戶的私穩,公司政策是不會容許職員保留書面的調查報告副本,甚至任何有關的紙張亦不會保留。

結案陳詞

19.本席已仔細考慮過雙方呈交的全面書面結案陳詞。

本席的裁斷

就被告一方證人的證供

20.溫桂芳說沒有提供過文件或資料給溫寶全作出書面口供,溫寶全卻說溫桂芳有提供過。溫寶全說沒有提供過相片給溫桂芳,溫桂芳卻說不少於45張相片,包括[22-45],是溫寶全提供的。二人證供亙相矛盾。

21.溫桂芳說原告拒絕簽收書面調查報告,她亦沒有堅持要原告簽收。本席認為客戶簽收書面的調查報告這程序對保障被告以言極為重要,若原告拒絕簽收,可別奢望得到調查報告。實際上原告當時還須聘請被告繼續調查,怎會拒絕簽收?本席認為溫桂芳的證供不合理。

22.溫桂芳說被告的公司政策是不會容許職員保留書面的調查報告副本,甚至任何有關的紙張亦不會保留。本席質疑的是:若客戶接收了調查報告翌日才打算聘請被告繼續跟進調查,被告是否要先問客戶相借調查報告才可跟進?本席認為溫桂芳的證供不合理。

23.本席認為溫桂芳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24.溫寶全的書面口供名稱是“綜合報告”,這份報告於調查進行後16個月(即2007年6月12日)才作出,內容敍述了他們該兩星期間的調查過程[47-48],該段16個月期間,他曾參與其他類似案件的調查工作。

25.為何溫寶全於16個月後(即2007年6月12日)能詳細地作出一份書面口供(即“綜合報告”[47-48])敍述被告該兩星期間的調查過程[47-48]?他以3個自相矛盾的版本解釋:

(1) 他單憑記憶作出書面口供;
(2) 他曾有一紙條記下細節,16個月後,溫桂芳弄來該張紙條,以及一些當時調查取到的單據給他看着作出書面口供;
(3) 某位與他進行了第一天調查工作的組員(即梁耀邦)弄來該張紙條給他看着作出書面口供。
最後,他說自己也不明白自己在說甚麼。

26.本席認為溫寶全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原告一方證人的證供

27.本席認為原告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亦相信原告所說,被告從沒提交過調查報告給原告;此外,被告定明的收費是每個目標人物每天$2,800,並須按原告指示才開始進行調查。

就原告的申索

28.被告承認原告有權得到一份書面的調查報告,本席同意這是合約中的重要隱含條款。被告未能提交任何調查報告給原告,這屬違約,被告務須退款給原告。

29.此外,本席認為合約中另一重要隱含條款是要被告於受聘期間連續不斷地進行調查。該“綜合報告”只是將某(不知日期的)幾天的調查情況渾雜一起,壓根兒找不到兩星期的流程,這反影被告只是間歇地進行調查,這般粗疏的作業方式何來搜集瞬間出現的證據?這屬違約,被告無權收取這段期間的調查費用。

30.可是,原告在庭上既說願意支付被告調查錢汝均兩天的費用共$5,600,以及調查何惠香4天的費用共$11,200,合共$16,800,本席判被告只須退還$88,800(即$105,600減$16,800)。

利息及訟費

31.原告可得利息,由2007年3月14日原告在區域法院的《申索書陳述》經修訂當日開始,以判定債項利息計算。 本席認為沒有明顯理由原告不應獲得本案在區域法院的訟費,現暫令原告可得訟費,此項命令將於今天起計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 : 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 : 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