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g Lung Insurance Co Ltd and Another 訴 Victor Insurance Management Co Ltd

Case No.HCMP 189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Dec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89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1893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3年第47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 WING LUNG INSURANCE CO., LTD  
第二原告 EQUITY UNDERWRITERS LIMITED  
   
被告 VICTOR INSURANCE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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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14日

被告提交(修訂補充)陳詞概要書日期 : 2007年11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12月3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10月20日,區域法院聆案官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裁定第一原告Wing Lung Insurance Co Ltd (“Wing Lung”) 對被告Victor Insurance Management Co Ltd (“Victor”) 的索償得直,而Victor要剔除第二原告Equity Underwriters Ltd (“Equity”) 申索的申請則敗訴。

2.Victor不服上述裁決,提出上訴。

3.2007年1月3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裁定Victor針對Wing Lung的上訴失敗,但針對Equity的上訴則成功。

4.彭法官作出有利Wing Lung的簡易判決,但同時撤銷了Equity對Victor的申索。

5.Victor不服彭法官的判決,曾分別向彭法官及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希望獲准許向上訴法庭上訴,以推反彭法官的判決,但申請都不成功。

6.Victor現再向本庭提出申請,希望獲准將彭法官的判決提交至上訴法庭審理。

7.Equity原本是以Wing Lung代理人身份向Victor索償,但Victor以Wing Lung是已披露的委託人,故Equity無權代表Wing Lung向它追討為理由,提出抗辯。Victor亦以曾遭Equity委派的收數公司恐嚇、毆打及滋擾為訴因向Equity提出反申索。其後,Wing Lung加入訴訟成為原告之一,直接向Victor索償。

8.證據顯示Victor透過Equity的安排由2002年9月19日起成為Wing Lung的代理人,銷售Wing Lung發出的保單。 2002年11月至2003年4月,Victor成功要求Wing Lung向其客戶發出保單,並從客戶收取到有關保金及將保金交還給Wing Lung。但自2003年4月開始,Victor再沒有透過Equity將收取到的保金上繳給Wing Lung,欠下總數153,949.15元。

9.雖然Victor曾在2002年9月19日登記成為Wing Lung的代理人,但透過其董事李偉良先生,Victor否認和Wing Lung有任何合約關係。Victor指沒有和Wing Lung簽署任何代理人合約而Wing Lung只是應李先生個人的要求發出保單,和Victor無關。李先生更指以Victor名義發收據,目的只是掩飾他的不當行為。李先生強調雖然Victor註冊成為Wing Lung的代理人,但不表示Victor和Wing Lung有任何合約關係,因此Victor無責任要對Wing Lung就欠交的保金負責,而負責者只是他個人。

10.彭法官小心分析過雙方立場及有關的法律原則後,認定無爭議的事實對Victor極為不利。

11.彭法官指出雖然Victor註冊為Wing Lung代理人一事,對爭議並非有決定性影響,但同時指出有關保單收條都蓋有Victor的公司蓋印,其簽名亦和Victor註冊成為Wing Lung代理人文件中的簽名相同。彭法官法官更強調Victor以代理人身份收取到的保金是存入其銀行戶口而Victor發出的指示除了李先生外,亦有由他人發出的。

12.彭法官認定在有關時段,Victor確是Wing Lung的代理人並以該身份收取保金,因此Victor必需向Wing Lung歸還收取到的保金。

13.在其上訴誓章,李先生解釋延誤申請的原因。李先生力陳Victor有充份的上訴理由而其反申索亦未審結,因此要求法庭擱置原審判決,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否則對Victor及其董事做成嚴重的經濟影響。

14.李先生亦強調,Wing Lung已根據其得直判決,展開針對Victor的清盤法律程序。該法律程序會對Victor及其負責人做成影響深遠的不良後果。李先生力稱保險行業和其他行業不同,保險公司不能隨便委任一個代理,替其代理出單或收取保費。李先生更強調不能以一般代理法則處理和保險有關的案件。李先生認為案件有值得法庭審議之處,故不應以簡易程序結案。

15.李先生力稱Victor對Equity的反申索仍未解決,而Equity更被下令要支付訟費給Victor,因此Victor面對的風險較Wing Lung更高。

16.李先生更指一些新證物對其案情有利。

17.本庭需解決的議題只是Victor應否向Wing Lung負責繳還根據Wing Lung發出的保單而收取到的保金。在這議題,有關的證據是明確,亦是沒有巨大爭議的。

18.根據有關證據,Victor不單註冊成為Wing Lung的代理人,更要求Wing Lung發出保單給其介紹的客戶及向客戶收取保金,Victor亦曾有向Wing Lung支付過收取到的保金。

19.有關的保單收條都蓋有Victor的公司蓋印而亦有Victor的其他負責人發出有關指示。

20.更重要的是Victor以代理人身份收取到的保金亦是存入Victor的銀行戶口。較早前Victor 更以Wing Lung 是Equity已披露的委託人,故Equity無權以Wing Lung 代理人身份向Equity追討為答辯理由。當時Victor 的立場是Wing Lung應親自向Victor追討。

21.在上述情況下,Victor強調和Wing Lung沒有任何合約關係,故無責任交還收取到的保金的說法是不切實際,亦是無法令人信服的。

22.彭法官裁定Victor要歸還其收取到的保金給Wing Lung,絕對是正確合理的決定。

23.Victor提出的上訴,全無可爭拗之處,更無成功機會。李先生指法庭不應以一般代理法則處理有關爭議並非本庭會接受的論點。

24.本庭拒絕批准Victor逾期上訴,其“擱置執行敗訴判決”亦沒有基礎支持,理應撤銷。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