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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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1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1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576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 2007年11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2月2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罰款2,0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香港銅鑼灣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地庫二層崇光超市內偷竊兩盒KABAYA蕃茄百力滋,總值23.40 元,日期為2007 年5 月28 日。 控方案情 3.下面是控方的說法,由裁判官撮要,原文記載於後者的書面判詞:
文中提到的「PW1」是崇光百貨的保安員;「P1」是涉案兩盒百力滋;「P2」是屬於上訴人的一個崇光膠袋。 辯方案情 4.再下面是辯方的說法,同由裁判官撮要:
裁判官的裁量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以下是他對本案的分析(只節錄相關部份):
本上訴 6.針對本案的判決,上訴方總共提出了五個上訴理由。 7.理由(1)指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a)上訴人在案發時懷有巨額現金;(b)兩盒涉案百力滋的低廉價值;(c)證物D1那張單據。理由 (2)指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上述證供證物所支持的兩個潛在可能,即(a) 兩盒涉案百力滋實為上訴人在案發前兩天所購買;(b)裁判官排斥但上訴人聲稱為事實的行為,即在貨架前拿起兩盒百力滋的動作,實為上訴人在購物時的個人習慣。 8.上訴方的意思是,裁判官誠然在其書面判詞的第 13 段提到上訴人的現金和百力滋的售價,認為不會影響犯法的可能,但本案的控辯雙方只各有一位證人,各執其詞,所以裁判官不能把上述兩點,以及證物D1那張單據的存在,輕易地以片言隻語處理掉。 9.相反,裁判官應認真考慮涉案百力滋乃先前所購買,與及個別人士在購物時有較特別的習慣的可能,但人們在讀畢裁判官的整篇判詞後都未見有任何應有的分析。事實上,就後一點,亦即上訴人在貨架前的行為動作,裁判官只主觀武斷地排斥為不可能,認為上訴人的證供做作和不可信。反之,裁判官又主觀武斷地認為PW1的觀察,不可能是弄錯或誤會。這亦是上訴方的理由(3)。 10.理由(4)指裁判官沒有考慮PW1聲稱曾清楚無阻擋地觀察上訴人的行為,只是上訴人在貨架前的那個時段,然後就再沒有就上訴人走開後的跟踪觀察,例如距離、光線、中間是否有人穿插等問題作過詳細交代。換言之,裁判官根本不可能肯定證物P2(上訴人帶來的崇光膠袋)內的兩盒百力滋,的確來自之前的貨架及為崇光超級市場的財產。 11.理由(5)指裁判官在對本案作口頭宣判時始被告之上訴人沒有前科,卻沒有下令休庭以對案件作重新考慮,反而在輕輕幾句後即表示新發現並不影響他的結論,明顯對上訴人作為沒有前科者所應享的法定優待口惠而實不致。 討論 12.上述五個理由,我沒有一個認同。 13.本案的關鍵在於,裁判官相信PW1、不相信上訴人,而且提供了服人的理由。 14.例如,裁判官指PW1沒可能看錯、不可能是誤會,實是客觀至極的觀察,因事發時上訴人只離PW1七呎,而盒裝百力滋亦有一定體積,更何況上訴人把它們從貨架放到兩層購物車的下層。除非辯方指PW1誣告,否則我實在看不見他怎能出錯。 15.要順帶指出,裁判官一旦接納PW1在上述時段內的觀察,那麼上訴人在走向東西兩邊收銀處期間的細節,便不再重要,因他被截停後的確被發現懷有兩盒百力滋,所以它們來自剛才那個貨架、是崇光超市的財產,實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反之就是臆測(speculative doubt)。 16.同樣,裁判官指上訴人的證供做作、不可信,我亦認為相當合理,理由已被裁判官在其書面判詞的後半章作過詳細解釋。從有關的段落可見,上訴人的描述,實非甚麼個人習慣的問題,而是自相矛盾,就是這麼簡單。 17.至於上訴方指裁判官沒有認真考慮上訴人一審時的說法的潛在可能,我亦認為不對,因本案實在非常簡單,而裁判官的判詞(無論書面或口頭),也不是學術論文。一言蔽之,我認為裁判官對案件的分析,已相當足夠。 18.也要一提的是,上訴方在陳詞中批評,裁判官曾誤把證物D1那張單據看作傳聞證據,也因為P1兩盒百力滋被貼紙部份遮蓋而誤以為與D1所記錄的牌子不同。不過,正如上訴方本身所知,裁判官在一審時向結案中的律師講過,法庭不能單看D1就判定它包括涉案兩盒百力滋。極其量,它只顯示了兩者為同種同類的貨品。所以,無論上訴方所提出的批評是否合理,裁判官最終的判斷仍為正確。至於同種同類的貨品又如何?那正正就是上訴方口中的潛在可能性的問題,而我亦表示過裁判官有足夠的分析。 19.最後,我要指出,審理本案的裁判官,極具資歷,對沒有前科者應如何看待的掌握毋庸置疑,就算控辯雙方遲了透露也不致要休庭才能認真考慮。 判決 20.上訴駁回。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關惠明律師行委託劉鈞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