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潤儀 訴 醫院管理局(沙田威爾斯親皇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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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33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5年第3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18日 宣判日期 : 2008年1月1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就關家靜聆案官於2007年12月10日拒絕延展其傳訊令狀有效期的命令提出上訴。 背景 2.2005年4月6日,上訴人由法律援助處處長代行,獲得法院發出傳訊令狀。 3.傳訊令狀指稱被告人疏忽,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4.令狀之申索註明指原告人於1997年3月19日於被告人管理下沙田威爾斯親皇醫院接受治療,引致傷害。唯原告人在2002年7月才知兩者有關,要求法庭指令《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7條之3年訴訟時限並不適用,或依據第30條行使淩駕時限的權力。 5.傳訊令狀一直未有送達。 6.2006年3月,上訴人當時之代表律師申請延展令狀之有效期。誓章指上訴人於1997年中風,在沙田威爾斯親皇醫院接受緊急腦科手術取出漬血。手術後沒有安放取出之部份頭骨塊,之後上訴人要求出院尋求私人醫生治理,後到美國求醫。頭骨塊於約一個月後被棄置。 7.手術後,上訴人一直頭痛。2002年7月,上訴人向私家醫生Dr C F Fung求診,頭痛被懷疑與未安放頭骨塊有關。2004年7月,上訴人從時事節目得悉頭痛極有可能由未安放頭骨塊有關。 8.2006年,上訴人需要到美國尋求專家意見,因此申請延展傳訊令狀。聆案官將令狀延展6個月至2006年10月6日。 9.之後,令狀再兩度延展,有效期至2007年9月30日。 10.存檔要的醫學報告如下:
11.上訴人亦指出她曾向陳思堂醫生(譯音)獲取意見,陳醫生認為醫院管理局在事件上可能有行政失當,但不足以構成醫療疏忽。該報告在法庭檔案中未見。 上訴理由 12.上訴人的理據如下:
考慮 13.根據《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08》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8)第一冊第68頁6/8/3段指出,要求尋找證人或專家意見或其他證據並非延展傳訊令狀的足夠原因。而第70頁6/8/5段則指出,人身傷害訴訟的考慮與其他訴訟一樣。其實,聆案官於本案已數次將令狀延展,以便上訴人獲得對她有利的醫學專家報告。 14.上訴人指她的律師沒有積極行事,其實律師已獲取兩份醫療報告,但不能證明醫療疏忽。事實既然如此,上訴人亦應接受,在現階段無迹象顯示上訴人的證據會有任何改善。因此,本席不認為應再延展傳訊令狀之有效期。 15.再者,本案訴訟表面上已過時限,上訴人不會因為不延展令狀,遇到任何額外的困難。 結論 16.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