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柏康

Case No.HCMA 5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22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柏康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2月13日

裁決日期:2008年1月3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根據代表答辯人旳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的陳詞大綱,本案案情引述如下:

本案是一件地鐵列車車廂內的非禮案件。於2006年9 月20 日約1830時控方第二證人一名便衣女警,於案發的地鐵列車車廂內看見上訴人於控方第一證人身後四次以手掌[觸]摸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她最後採取行動,拘捕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事發時沒有親眼目睹上訴人用手觸摸她的臀部,但她卻感到她的臀部共四次被觸摸,她因受驚而不敢呼救,直至控方第二證人採取行動後,才敢告訴對方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 

上訴理由(一)

3.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提出兩項上訴理由。第一項上訴理由是:

1. 原審裁判官在斷定控方証人一及二均為誠實可靠的証人時,並沒有足夠考慮控方証人二証供與控方証人一証供的以下陳述的出入及作出合理的解決:- 
    (a) 裁判官認為控方証人一証供說她的左、右臀部中間位置被觸摸比較控方証人二說是左邊臀部被觸摸來說較可靠是沒有足夠考慮控方証人二在她的証供中強烈指出她這個說法是不會出錯。 
    (b) 裁判官認為控方証人一及二在以上証供的出入不構成疑點,亦不影響兩位証人証詞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沒有足夠考慮如控方証人二証供不被接納或控方證人一關於她是被觸摸左、右臀部中間位置的証供不被接納是會影響上訴人當時行為是否有足夠的証據支持是猥褻的。」 

4.本席同意答辯人陳詞就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上有很大篇幅,講述他就辯方所指的兩位證人證供不吻合的看法。裁判官在第 11 段說:

11. 就著控方證人二,從她的證供可見,她所注意的明顯是被告人以手觸摸控方證人一的臀部的行為,而非列車所到處或開行的時間,若被告仍於車廂之內,而控方證人二與她的隊員保持著聯絡,控方證人二是根本不會擔心會失去被告人的蹤影,就著被告人的手掌接觸控方證人一的臀部的時間長短,法庭認為兩位證人的證詞只存在著細微的出入,而按當時控方證人驚慌的心情,她是不能冷靜、細心留意觸摸的時間長短,她只能就觸摸的時間長短作出估計。」 

5.裁判官認為就上訴人觸摸控方第一證人的臀部這一點雖存有出入,但程度輕微。他又認為因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心情驚慌,故她不能冷靜、細心留意觸摸的時間是可以理解的。

6.就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觸摸她的左、右臀部的中間,及控方第二證人指是左臀這一點,裁判官在第 13 段說:

13.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二就著觸摸時間的估計是較控方證人一準確,法庭認為雖然控方證人一供述她第一次感到被侵犯時,她是感到她的左、右臀部中間位置被觸摸,與控方證人二所說左邊臀部是存在出入,法庭比較兩名證人當時所在的情況,法庭認為控方證人一是被觸摸的一方,她說看不見觸摸她全部的手掌,但她卻可親身感覺她身體那一部分被觸摸到。法庭認為控方證人一是比控方證人二只憑肉眼觀察是更清楚她的身體那一部分被人觸摸。再者,左、右臀部中間與左臀部亦是十分接近,法庭認為辯方的批評並不構成疑點,亦不影響兩位證人證詞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就著證物P1及P3的分別,法庭認為控方證人一於控方證人二喝令被告人之前,她是不會細心留意控方證人一的身處位置,一則她感覺被人侵犯,心情驚慌。再者,控方證人二只是眾多在車廂內的乘客之一,當時於控方證人二採取行動之前,控方證人一根本不會細心留意對方的存在,控方證人一亦清楚指出她不知道控方證人二是在那一地鐵站進入列車車廂,本席信納控方證人二所說她並非身處控方證人一正前方位置,控方證人一側身或回頭時是可看見控方證人二,法庭認為控方證人一於車廂內,於側身或回頭時看到控方證人二傾談電話,但當時她心情驚慌,未有細心留意對方,但其後看見控方證人二對被告人採取行動,控方證人一得悉控方證人二為警務人員,回想之前車廂內的情景便誤會對方曾站在自己面前。法庭信納控方證人二是為了觀察被告跟控方證人一,而尾隨二人進入車廂,既然案中不爭的是,控方證人二發覺被告存在時,被告確是站在控方證人一身後,而控方證人二當天亦是負責進行反非禮的行動,控方證人二當然不會站在被告人跟控方證人一面前,而是如她所說會站在控方證人一身後以觀察被告會否對控方證人一有所動作,法庭信納控方證人二的位置是如她於證物P3所示。」 

7.正如上述所指,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一是比控方證人二只憑肉眼觀察是更清楚她的身體那一部分被人觸摸」。他再指出「左、右臀部中間與左臀部亦是十分接近」的,所以裁判官認為辯方的批評並不構成疑點。本席同意。

8.本席亦同意答辯人陳詞說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有關臀部位置的出入並不重要,因為她們的所謂分歧又不是至到一個說臀部、另一個說大腿或腰間。

9.黃大律師陳詞說縱然一個證人或是可信,但她並不必然是可靠的證人。例如,當一個目擊證人在認人手續中認出某被告人的證供是可信,但這並不必然是可靠的,因為當時案發的環境是不容許證人有好的機會來觀察犯案人的樣貌。事實上,裁判官是一位富有經驗和擁有法律資格的法官,必然知道可信及可靠性的分別。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 13 段指出左、右臀部中間與左臀部是十分接近,所以不構成疑點;他亦指出這問題不影響兩位證人證詞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10.另外,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說,他認為兩位證人就著四次觸摸發生時,列車所在處的出入,並不影響裁判官對她們證詞的可信及可靠性的評估。裁判官最後裁定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她們兩人均是各按自己對事件作獨立的記憶,於庭上如實地就著自己對案中所遇、所見、所聞作證。

11.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陳詞指,控方第二證人並非一普通市民,她是一位警員,在留意到罪案發生時,她一定比普通市民鎮定;在審訊時,亦更能準確地表達案情發生的經過。

12.另一方面,控方第一證人雖然沒有目睹侵犯的過程,但她感覺到在她身上所發生的事情,所以她必定是知道有甚麼事發生。

上訴理由(二)

13.黃大律師的第二上訴理由是:

在錯誤接納......控方証人二的証供情況下,原審裁判官並沒有考慮如控方証人二的証供不為接納,控方所提供的証據是不足夠在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上証實控罪上的所有元素,包括猥褻的行為這一點。」 

14.本席同意高級政府律師的陳詞說:

裁判官在審訊時能觀察到控方第二證人作供的情形,他在細心考慮後認為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可信是正確的。......」

15.如上述所提及,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警務人員,她當時是在地鐵站當值,在留意到罪案發生時,她一定會比普通市民鎮定,在審訊時亦更能準確地表達案情發生的經過。本席認為裁判官最後裁定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是正確的。

16.本席認為裁判官裁決第二證人的證供可靠並與受害人證供吻合是正確的。故此,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

上訴人 : 由鄭子駒律師行轉聘黃志偉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