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建德

Case No.HCMA 1185/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18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18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5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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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周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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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8年2月1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2月1日

判案書

1.本案共涉及三名被告人,本案上訴人乃第二被告。他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罪(三))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控罪(四))。上訴人否認控罪(三),但承認控罪(四)。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控罪(三)罪名成立,而案情亦支持上訴人已承認的控罪(四),裁定控罪(四)罪名成立。上訴人本在「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內就兩項定罪提出上訴,但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澄清他祇是就控罪(三)提出上訴。

有關控罪

2.有關控罪內容如下:

控罪(三):
[上訴人在涉案日期及地點]命令一隻狗襲擊在過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編號]。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顯示一名警員(控方第一證人)就毒品罪行截查本案第一被告時,與該被告發生糾纏。期間上訴人在圍觀人群內,上訴人當時在手拉著一頭黃狗的「狗箍」。上訴人行向警員及第一被告,警員便高叫「差人做緊嘢,拖開你隻狗」。上訴人隨即指著警員高叫「咬個死差佬」,繼而放開「狗箍」。該狗隨即衝前咬著警員的右手踭。其時,警員仍捉著第一被告。

4.警員嘗試擺脫該隻狗,而趕赴增援的另一名警員(控方第二證人)高聲喝止狗隻,該狗才鬆口,並跑回上訴人身後。當一切回復平靜後,警員向同事講述案發經過,期間上訴人在控方第一證人面前「映來映去」,不斷高叫「差人打人、差人砌生豬肉」。上訴人隨即轉身想離開,但遭控方第二證人阻止,並向他發出警告。上訴人繼而高聲大叫「差人打人」。控方第二證人拘捕上訴人,但上訴人作出反抗,最終被手銬扣起。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證指他在行人道上飲東西時,突然有一名男子從後箍著第一被告,其後兩人移位到對面馬路,該人並將第一被告按在地上。上訴人出於好奇上前觀看。期間他曾經高聲叫囂「差人打人」等。他指當晚他並沒有見過該狗隻。

6.辯方另傳召一名證人馬先生作證。馬先生當晚亦在行人路 到處飲酒。他指期間有一名男子突然從後箍著第一被告,兩人並移位到對面馬路。馬先生沒有上前觀看,但上訴人則上前觀看。馬先生指當時狗隻尚未在上訴人的身邊出現。上訴人觀看了約5至10 分鐘之後,那隻狗才在現場出現。馬先生不知道該狗隻有否咬人,他亦沒有見過上訴人拖著那隻狗。馬先生指他相信那隻狗是有狗主的,但他並不知道是誰。

上訴理由

7.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是他不是狗主,不識該狗,何會可以命令狗隻咬警員?他指他對警員無敵意,他的版本才是真確,他祇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裁定

8.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 (另外,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 進行 :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9.本席從控辯雙方同意案情可見事發時確有一位馬太自稱其丈夫是狗主,但其丈夫的姓名則不清楚。上訴人是否狗主不是關鍵之處,關鍵是在於上訴人是否曾如控方證人所言,命令該隻黃狗襲擊警員。

10.事實顯示有關警員在接受醫生檢驗時手有受傷孔洞,現場亦捉了一頭狗,奇怪的是辯方第二證人指他看不見狗隻襲擊警員;另更奇怪的是雖然上訴人承認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但辯方證人無提及,可見該辯方證人究竟看到甚麼是存疑。

11.裁判官作出考慮後,信納警員的證言,不信納上訴人及其證人的證言。裁判官就事實的裁定並無任何不當之處。上訴駁回。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溫淑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