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156/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身為使用道路的行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的安全」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48 條 ;被判罰款800 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罰款擱置。以下是本席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