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啓仁 訴 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

Case No.HCA 129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 129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1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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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孫啓仁  
   
被告人 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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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31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月31日

裁決書

1.上訴人針對聆案官於是2007年12月7日剔除其經修訂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的命令提出上訴。

2.上訴原定於2008年1月22日進行聆訊,因上訴人未有按時出庭而撤銷,並須向答辯人支付浪費掉的訟費,整額評估為7,000元。

3.上訴人解釋他當天因塞車延誤,到庭時上訴己撤銷。他對7,000元的訟費沒有異議,只要求兩星期支付。

4.本席批准恢復上訴聆訊。上次訟費命令維持不變,上訴人於2008年2月14日下午四時或之前向答辯人代表律師支付。

背景

5.上訴人為答辯人的電話服務客戶。自2006年3月起,上訴人欠繳服務費,至2006年10月,尚欠441.60元,答辯人停止電話服務。2006年11月1日,上訴人到答辯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投訴,其間上訴人報警求助。

6.2006年11月20日,上訴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50,000元。

7.2007年6月18日,上訴人提起本訴訟,狀告答辯人一方。2007年7月20日,上訴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20號命令第1條規則,自行修改傳訊令狀,增加控告油麻地指揮官及宋張敏慈,要求:

(1) 原告人賠償7千萬元,願以1千萬元和解;
(2) 宋張敏慈賠償6百萬元,願以3百萬元和解;
(3) 油麻地指揮官賠償20萬元,願以10萬元和解。

8.根據法庭的訴訟記錄冊,本案唯一被告人為答辯人一方。上訴人稱他已向宋張敏慈及油麻地指揮官送達令狀,但法庭檔案沒有送達認收書。

9.申索陳述書指答辯人毀壞他的電話及傳真系統。油麻地指揮官沒有按正常方法處理,沒有吩咐答辯人將電話接通,令他損失4億至160億美元的利益。他到警署錄取口供,指揮官當眾侮辱他。以警務處處長(代行)的函件明顯是應答辯人請求、教唆嚴厲對付他的。一切由指揮官負責。

10.2007年7月30日,上訴人發出傳票,指宋張敏慈為房屋署職員,誤以為與答辯人有關。宋女士對他恐嚇迫遷,所以控告。

答辯人的申請

11.答辯人指申索陳述書:

(1) 無披露合理訴因;
(2) 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
(3) 損害、妨礙或延遲公平審訊;
(4) 濫用法庭程序。

考慮

12.申索陳述書除了提及電話不通外,未有交待電話及傳真系統怎樣被毀壞。而答辯人教唆警方施壓一說簡直是天馬行空。損害賠償金額亦誇張失實。申索陳述書絕無披露任何致令上訴人有勝訴機會的有關事實,一看就知道是無理的纏擾,利用法庭程序對他人施壓報復,宣洩不滿。

13.上訴人存檔的書面陳述亦充滿謾駡,無理取鬧,對包括聆案官在內等人作出人身攻擊。

14.因此,訴訟應予以剔除。

結論

1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訟費

16.本席命令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這次聆訊的訟費,整額評估為3,000元。於2008年2月14日下午四時或之前向答辯人代表律師支付。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 : 由李鳳翔律師事務所高健恒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