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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29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12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31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1月31日 裁決書 1.上訴人針對聆案官於是2007年12月7日剔除其經修訂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的命令提出上訴。 2.上訴原定於2008年1月22日進行聆訊,因上訴人未有按時出庭而撤銷,並須向答辯人支付浪費掉的訟費,整額評估為7,000元。 3.上訴人解釋他當天因塞車延誤,到庭時上訴己撤銷。他對7,000元的訟費沒有異議,只要求兩星期支付。 4.本席批准恢復上訴聆訊。上次訟費命令維持不變,上訴人於2008年2月14日下午四時或之前向答辯人代表律師支付。 背景 5.上訴人為答辯人的電話服務客戶。自2006年3月起,上訴人欠繳服務費,至2006年10月,尚欠441.60元,答辯人停止電話服務。2006年11月1日,上訴人到答辯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投訴,其間上訴人報警求助。 6.2006年11月20日,上訴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50,000元。 7.2007年6月18日,上訴人提起本訴訟,狀告答辯人一方。2007年7月20日,上訴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20號命令第1條規則,自行修改傳訊令狀,增加控告油麻地指揮官及宋張敏慈,要求:
8.根據法庭的訴訟記錄冊,本案唯一被告人為答辯人一方。上訴人稱他已向宋張敏慈及油麻地指揮官送達令狀,但法庭檔案沒有送達認收書。 9.申索陳述書指答辯人毀壞他的電話及傳真系統。油麻地指揮官沒有按正常方法處理,沒有吩咐答辯人將電話接通,令他損失4億至160億美元的利益。他到警署錄取口供,指揮官當眾侮辱他。以警務處處長(代行)的函件明顯是應答辯人請求、教唆嚴厲對付他的。一切由指揮官負責。 10.2007年7月30日,上訴人發出傳票,指宋張敏慈為房屋署職員,誤以為與答辯人有關。宋女士對他恐嚇迫遷,所以控告。 答辯人的申請 11.答辯人指申索陳述書:
考慮 12.申索陳述書除了提及電話不通外,未有交待電話及傳真系統怎樣被毀壞。而答辯人教唆警方施壓一說簡直是天馬行空。損害賠償金額亦誇張失實。申索陳述書絕無披露任何致令上訴人有勝訴機會的有關事實,一看就知道是無理的纏擾,利用法庭程序對他人施壓報復,宣洩不滿。 13.上訴人存檔的書面陳述亦充滿謾駡,無理取鬧,對包括聆案官在內等人作出人身攻擊。 14.因此,訴訟應予以剔除。 結論 1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訟費 16.本席命令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這次聆訊的訟費,整額評估為3,000元。於2008年2月14日下午四時或之前向答辯人代表律師支付。
原告人/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 : 由李鳳翔律師事務所高健恒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