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永權

Case No.HCMA 83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3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83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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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姚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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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 2008年2月14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2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 條,被判處三個月監禁。他本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但今天他透過大律師表示撤回判刑上訴,獲批。

2.控方案情指兩名警員在事發時作軍裝巡邏,期間發現上訴人形跡可疑,向他截查。但上訴人態度極不合作,拒絕在現場進行搜身,警員遂安排他到警署搜身。等候警車期間,上訴人繼續叫囂,又指警員「衰過徐步高」,更突然以雙手大力推其中一名警員的胸部,兩名警員制服上訴人期間,上訴人突然向後跌倒,他們成功控制上訴人,上訴人曾大叫「警察打人」。醫生報告指受襲警員的胸膛出現輕微局部疼痛,右手亦被擦傷,上訴人身上則並無表面傷痕。

3.上訴人則供稱,他在現場被截停後,要求在警署進行搜身。在等候警車期間,警員屢指他「麻煩」,他則回應「你哋衰過徐步高」,刺激兩名警員用手推他的胸部,令他跌落鐵閘上。後來兩名警員扶起他,期間他曾多次大叫「警察打人」。他確定他的背部、頸部及手部有擦傷;他否認襲擊過或推過第一控方證人。他說在醫院驗傷期間,醫生只看到他的頭部和背部,但無觀看他的心口或手部。他並無向醫生投訴心口與手部的位置有傷,是他事後在家中洗澡的時候,發覺心口仍有紅印。

4.警員以襲警罪名拘捕上訴人,經警誡後,上訴人說:

我冇推過差人,我掂都冇掂過佢,佢推我就有。」

上訴理由

5.上訴理由現歸納如下:

(1) 裁判官錯誤分析證據,特別是上訴人的傷勢和他被搜查前的行為和環境;及
(2) 定罪不安穩及不妥當。

答辯人回應

6.而答辯人回應則指 上訴人大律師對裁斷陳述書的內容斷章取義,本案審訊過程没有不規則,裁判官就證人的可信性所作的事實裁斷亦非武斷,定罪並無不安穩之處。

裁決

7.上訴人大律師指,辯方的案情乃指上訴人的傷勢是被警員推跌導致,但裁判官卻把上訴人的證供誤解為「被告人聲稱多處受襲」,有誇大之嫌。上訴人的證供是他在驗傷期間並無向醫生投訴胸口有傷勢,他是在事後才發現心口有紅印;但裁判官在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時卻說如果他曾向醫生提出這點及他心口確有傷勢,醫生報告不可能對此隻字不提。大律師指裁判官曲解及誇大了上訴人的證供。

8.另外,上訴人大律師又指根據控方證人的證供,警員在安排警車時是基於現場多人圍觀而要求上訴人靠邊站的;但在拒納上訴人證供時又以不相信在熙來攘往的街道上,當上訴人大叫警察打人時,沒有途人圍觀或施以援手的說法難以置信,大律師指「裁判官一方面說他不是有關的專家,一方面又說難以相信,其實他忽略了第一控方證人已把他移離人群的事實。」

9.證人可信性的問題乃是事實的裁斷。裁判官耳聞證人的證言、目睹他們作供時的神態舉止,比起本席單憑謄本而言,裁判官自是處於一個較有優勢的位置。上訴人大律師在上訴陳詞中所列舉的例子,部分可能顯示裁判官用詞不當,但大律師亦有斷章取義、曲解意思之嫌,比方說,裁判官清楚了解上訴人所稱他在驗傷時,沒有向醫生投訴胸口有紅印這點證供。裁判官在分析上訴人的可信性時認為醫生沒可能在傷者投訴某處的傷勢時不作檢驗,而若上訴人的胸口真是如他所述有紅印的話,亦不可能在驗傷時不為醫生所察覺。裁判官並非如上訴人大律師所指般,把證供說成上訴人已把該傷勢告知醫生及胸口必然有明顯的傷勢。至於裁判官一方面說他不是有關的專家 ,一方面又說難以相信,旨在表達他認為上訴人所稱在遊人如鯽的街道上發生如此公然的行為卻無人駐足圍觀之說,實有違內在或然性,別無他意。裁判官在判案時自可運用常識和生活經驗。

10.本席不認為列舉的例子顯示裁判官錯誤分析證據,亦不認為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内在或然性,又或者於審訊程序中存在不公或不規則。在裁判官接納的事實層面下,警員在正當執行職務時,遭上訴人刻意襲擊,本案證據充分。

11.定罪上訴理據不足,駁回。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翱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羅家英律師事務所轉聘鄧理桉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