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181/200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在本聆訊總結時,本庭頒發命令批准申請人針對刑期之上訴許可申請,並視該申請為正式上訴。就上訴人的個別控罪的判刑,本庭命令維持不變,即是說: 就第一項搶劫控罪,量刑基準為5年,因上訴人認罪,減為3年4個月;就第二項搶劫控罪,量刑基準為5年3個月,因上訴人認罪,減至3年6個月;就第三項搶劫控罪,量刑基準為6年,因上訴人認罪,減至4年;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同期執行;而就第四項搶劫控罪,亦以6年為量刑基準,因上訴人認罪,減至4年。但本庭命令就第四項控罪,則以其中兩年與第三項控罪分期執行,其餘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將原判法官所判的總刑期由8年減至6年。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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