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偉強

Case No.HCMA 98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8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98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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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余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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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8年2月20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2月20日

判案書

1.裁判官於審訊時聽取過所有證人的證供,並裁決第一控方證人(即該名受害者)及第三控方證人(即警員),兩人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為裁判官接納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在法律上裁判官可判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的。

2.裁判官亦不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誠實可靠的。這些都是對於事實的裁決,在法律上,裁判官有權作出這些裁決。

3.本席不認為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有任何不穩妥或不安全的地方,所以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張天雁代表。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