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亞蒙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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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6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61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4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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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8日 判案日期 : 2008年1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8年1月18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背景 1.2008年1月8日,本庭拒絕批准本上訴許可申請,以下是本庭的裁決理由。 2.三名申請人陳亞蒙、陳利飛、陳亞龍都是非法入境者。 3.根據他們的供稱,2007年4月12日,他們乘坐快艇由南澳非法進入香港,目的是盜取沈香木圖利。抵港後,他們立刻四出搜尋沈香樹。2007年4月17日,申請人尋獲一顆沈香樹,並用攜帶來的砍柴刀砍下一塊約100克的沈香木,砍下的沈香木塊由陳亞蒙保管。 4.由於三名申請人未能聯絡上叫他們來港盜取沈香木的人士,他們亦迷了路。結果他們選擇報警求助,目的是希望警方會帶他們返回國內。 5.其後,三名申請人被拘捕及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他們亦分別被控一項非法留港罪。 6.結果三名申請人每人被判入獄共2年10個月。原審法官以兩年6個月為盜竊罪的量刑基準,並因他們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份一至20個月,但同時,原審法官以有關罪行普遍及對社會做成損害,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將刑期加重40%至28個月。 7.就非法留港罪,原審法官判申請人入獄15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 8.申請人不服判刑,故申請上訴許可,希望獲准就刑期上訴。 上訴理由 9.代表申請人的吳建五大律師指出涉案的沈香木重量不足100克,而申請人並非將整棵沈香樹砍伐,亦沒有證據證明有關沈香樹會因此受嚴重破壞。吳大律師強調申請人是自動投案,他們亦不知道在香港砍伐樹木是犯罪行為。吳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將刑期加重40%,幅度過高而最終的總刑期2年10個月亦是明顯過高。 討論 10.根據控方專家證人的證供,香港所存較大及樹齡高的沈香樹大部份已遭非法砍伐。不論申請人犯案的對象是高齡或幼齡沈香樹,他們的罪行都屬極為嚴重,他們不法行為不但對沈香樹本身做成不可補救的傷害,對香港林木生態、沈香樹的自然生長亦做成極大的威脅。 11.無爭議的證據顯示由2003年至2005年,破壞沈香樹罪行案件的宗數不斷增加。在2005年高峰期後,雖有下調趨勢,但仍屬普遍。 12.為了保護罕有品種沈香樹及挽救香港的自然生態環境,法庭有責任作出阻嚇性的判刑。 13.三名申請人是非法入境者,他們非法入境只有單一目的,就是要尋找及盜取沈香樹木圖利。 14.雖然三名申請人的罪行,並非同類案件特別嚴重的一宗,但法庭絕對不能輕判,否則會令該等罪行日益普遍。 15.三名申請人受環境所迫,自動投案及認罪,他們亦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 16.就盜竊沈香木罪行,原審法官採納的2年6個月量刑基準,絕非過重。原審法官亦有足夠基礎因該等罪行普遍而將刑期增加。 17.即使是單一項非法留港罪,刑期已達15個月監禁。申請人夥同一起到香港干犯嚴重罪行導致的額外刑期亦只是1年7個月。 18.本庭認為以案件的性質及犯案經過,即使三名申請人認罪及沒有刑事記錄,他們被判的總刑期2年10個月並非明顯過重,沒有扣減餘地。 19.因此本庭拒絕批准他們就判刑上訴。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 第一至第三申請人 : 由范紀羅江律師事務所轉聘吳建五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