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慨俠 訴 香港特區政府(選舉事務處)

Case No.CACV 357/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35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357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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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李慨俠  
   
答辯人 香港特區政府(選舉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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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2008年1月15日

判案日期:2008年1月1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1月23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布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7年11月2日,李慨俠先生存檔了一份表格86A,向法庭申請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該申請的答辯人為“香港特區政府(選舉事務處)”。

2.在該表格86A中,先生聲稱他所尋求濟助的裁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有關立法會補選盜用提名人的舞弊行為,質疑提名人是否知道及親自簽署”。而先生所尋求的濟助為“推翻及取消所有2007年12月2日,立法會補選候選人的提名人確認性”。在表格86A有關尋求濟助的理由一欄中,先生寫了以下:

“(一)    無法証實提名人是否已知道及同意下親筆簽署。

(二)       任何人可在選民登記冊抄下資料,自簽及假手他人代簽亦成功。

(三)   必須取消所有已提名的資格,改由提名人簽署後,再致電提名人確認中心作實及回應是否 同意,或提名人提供電話由確認中心作核實,或公開刊載相關公告三天內無人反對,否則無效,因絕對有第(二)項的舞弊事件發生,甚至連已被盜用提名的選民亦永遠不知。”

3.然而,在同日存檔的誓章中,先生只寫了如下:

“附上本人所提交法庭108位提名人的親筆簽署表格共6張雙面,全部是真實及有效。”

附上的文件是2007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區選區為先生作為候選人的提名表格,表格上有多位人士作為他提名人的資料,如姓名及香港身份證號碼,及他們的簽名。

4.撇開有關選舉的投訴應否以司法覆核的形式進行這議題不論,從以上的表格86A中可見,先生無論如何都沒有符合司法覆核申請的條件。他沒有顯示答辯人曾作出任何決定或行動等,可導致先生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看來先生認為他發現了選舉制度有些漏洞,及/或他認為事實上存有一些舞弊的事件,但他卻沒有在表格86A及/或他的誓章中披露他曾否向答辯人提出有關聲稱,他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答辯人得知該些聲稱後,所作出的決定及/或行動等。

5.司法覆核這法律程序是為市民因有關機構所作出的決定或行動或缺乏所應作出的行動,在沒有任何其他補救的情況下的投訴而設的。然而先生在他的表格86A及/或誓章中都完全沒有提出答辯人有任何的行動或決定等,所以本庭完全看不到先生申請司法覆核的基礎。

6.在本庭聆訊時,先生首次聲稱他的候選資格被取消,然而這亦完全沒有在他的86A及/或誓章中透露。

7.因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舉能法官在2007年11月5日拒絕先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是完全正確的判決。法官亦列出了《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香港法例第541D章)的多項規則。無疑他這樣做是幫助申請人明白有關的選舉規例。但撇開該些規例的議題不論,明顯地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無論如何都是完全不符合司法覆核這類法律程序的條件。

8.因此,本庭駁回先生的上訴。既然本上訴是先生單方面的申請,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