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田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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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2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2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0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8年3月5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3月7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即煙蒂」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 4(1)(a)條及第 23(1A) 條;被判罰款$2,5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是指在事發當日下午6時10分,一名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即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地點對面、3至4米遠的馬路巡邏時,見案發地點有煙冒起。證人其後發現上訴人站在兩輛泊在路旁的車輛中間馬路吸煙。證人指雖然上訴人是背向着他,但因上訴人有兩面望,所以證人可見其抽煙之動作。證人其後見上訴人將右手拿着的煙頭扔掉在他左面的馬路上。上訴人隨即進入175A號舖,但很快就折返舖外觀賞貨品。證人便上前截上訴人,並通知他會票控他。證人指稱在整個過程,無車輛在他與上訴人之間經過,街上人流亦無阻他對上訴人之視線。 辯方案情 3.無刑事記錄的上訴人作證指他經過事發地點,站在店舖外觀賞水草。他確曾吸煙,但是他是「背負雙手」――即將雙手連香煙放在背後;而他後面有車停泊,阻擋了他手持的香煙。上訴人稱後來他跌了煙落地,他立即執回,但兩名食環署職員此時跑向他,並說要檢控他。上訴人曾解釋他只是跌下煙頭,但證人不聽,只說「唔覺得」。 上訴理據 4.上訴人的書面上訴理由如下 :
5.在本席席前,上訴人指裁判官在覆述控辯雙方案情前,無提及他曾多次在庭上指控方證人說謊,裁判官是有必要將上述事情道出。 6.基本上上訴人指裁判官無理由不相信他的版本。他指食環署人員明顯說謊,裁判官不應將他定罪。 裁判官的裁斷 7.裁判官裁斷如下 :
裁定 8.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周紹斌(譯音)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9.裁判官清楚知悉控辯雙方的不同版本。他仔細分析所有證供。本席看不出裁判官所作的裁斷有任何不當之處。本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定罪無不安穩之處。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