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世榕

Case No.HCMA 118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Ma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18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18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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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世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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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2月14日及2008年3月6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6日

判案書

1.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人的減刑上訴得直,裁判官原本判上訴人監禁的8 個月刑期撤銷,現頒布命令改判上訴人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2.今天裁決上訴人得直。法庭考慮到有幾個因素,其中一個因素是上訴人是在英皇道某些店舖購買該些冒牌的DVD,上訴人不是從事該行業,故他不明確知道該些DVD是冒牌的。張大律師曾提及指該些韓國話劇的DVD通常沒有其他如西片的DVD般昂貴。

3.裁判官判上訴人8個月監禁,其中一個理由是因上訴人在互聯網上交易,所以裁判官認為因上訴人利用互聯網交易,故此執法人員如欲偵查此等活動會相當困難。但事實上因上訴人利用Yahoo此公司的互聯網設備,此公司是有註冊的,故張大律師指執法人員要找尋此互聯網的資料很輕易便可尋獲。

4.上次聆訊中鍾律師代表答辯人很公道地提出指此次偵查行動,海關其實沒有甚麼困難便找到上訴人的互聯網及他的地址,並與上訴人聯絡,派一位海關人員為卧底與上訴人接觸了兩次便拘捕他。

5.法庭亦考慮到上訴人由12月5日開始囚禁直到今天共監禁了92 天,若上訴人行為良好,相等於138日或4個月18 天。考慮到若刑期扣減三分一,判刑相等於差不多7個月監禁,與裁判官原本判上訴人8個月的監禁相差無幾。故此,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鍾洪偉代表。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柯廣輝律師事務所轉聘張鵬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