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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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否認控罪,於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罰款$600。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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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5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5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30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5日及2008年1月23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交通控罪,即 :
2.上訴人否認控罪,於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罰款$600。上訴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 3.控方傳召了一名證人。他是警員50526。他說事發當日他在凌晨時間當值。他正在彌敦道上觀察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的交通情況。他在草圖P-1上,以“X”顯示了他當時的位置。證人說亞皆老街在彌敦道口前的一段路是四條行車線,而左一與左二線之間有一條附有虛線的連續“雙”白線。虛線在左,實線在右,因此車輛不能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但他看見上訴人駕駛之的士從西洋菜南街右轉入亞皆老街並直接進入左一線,這行為是違反了道路標記。警員說上訴人是在該段“雙”白線約中間的位置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後來他趁上訴人在停紅燈時,上前向上訴人指出他的違規情況。 4.警員說當時街燈亮著,光線充足,亦沒有任何東西阻礙他的視線。 5.上訴人在盤問警員時所提出的最主要點,是該段附有虛線的“雙”白線並不是那麼長,警員在捏造事實,在草圖上把線加長了。上訴人提出當他從左二線切入時,有關的白線還未開始。再者,警員也不是站在草圖上的“X”位置,他是從亞皆老街與西洋菜南街的街口走向的士。警員一一否認了上訴人所指出的事情。 6.上訴人自己也有上證人台作供。他說在2006 年8月6 日約凌晨零時三十二分,他駕駛着的士JM5379,從西洋菜南街右轉入四線行車的亞皆老街。他是直接駛入亞皆老街的左一線,但他沒有越過左一與左二線之間的管制線。該段白線只有約20多米長,路面開始的部份約有10呎是沒有分界線的,他便是從這段位置切入左一線。上訴人說後來他須在紅燈前停下。他見到控方第一證人騎着警察電單車在他右邊身旁經過,他衝過紅燈,左轉入了彌敦道,把車停在彌敦道口的附近,然後下車,走到上訴人旁邊,當時交通燈還是紅燈。在一番對答後,警員最終發出了告票並說「罰450 蚊,扣3 分」。 7.裁判官在考慮過雙方證供後,決定接納警員的證供而不相信上訴人的說法。她指出(見事實裁決書第7頁,謄本第12頁):
8.裁判官最後裁定,基於警員的證供,她確信上訴人在西洋菜南街右轉入亞皆老街時,從左二線切入左一線,並越過左一與左二線之間的附有虛線的連續“雙”白線。裁判官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9.就上訴理據方面,上訴人呈交了很多文件,也有誓章,包括了一份「致上訴庭信件」,兩份「運輸署覆函」,及上訴人在警察投訴科所錄取的口供。很明顯,上訴人並不理會“上訴”和“投訴”之間的分別。上訴人也提交了一份「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席接納額外的證據,這包括:
10.本席已翻閱過上訴人呈上的各份文件。撇開那些憤怨的表達和重複的申訴,其實上訴人所提出的理據離不開三個主題:控方的唯一證人不可信、裁判官的判決不穩妥及裁判官對審訊的處理與證據評估有不公平的地方。上訴人重覆強調,警員加長了虛實線的長度,亦捏做了司機在亞皆老街等候紅燈的時間。上訴人認為警員如果真是有親眼看到違例切線就不必去問的士乘客在那裡上車。上訴人指警員在投訴科錄取的口供與“交上法庭”證供不符。另一方面,上訴人也不滿裁判官錯誤地評估案情,她更不應引導證人及“壓制”他對警員的盤問。上訴人也投訴他得到的法庭錄音帶及謄本被刪除了部份重要內容等等。 11.法庭的錄音及謄本都是由外判的專業人士處理。當然本席不可以說謄本記錄絕對不會有個別的遺漏情況,但上訴人指自動進行的錄音記錄被人故意刪除了內容則不太可能。上訴人提出他在開始盤問警員時有向他發問過他在警察投訴科的口供而裁判官更插嘴說:「表面證供成立」及「不能再問下去」,但這些卻沒有在謄本裡出現。如果審訊時有這樣的對答,記錄上就應該會出現。從程序上來說,裁判官如果在庭上說過這兩句話,那麼上訴人又怎可以繼續問了共9頁謄本的問題呢(見綜卷第24至32頁)?如果裁判官真有如上訴人所講過「所以法庭輕判你」這類說話,及上訴人自己說過「我都冇犯過呢啲罪」,必然就會有記錄,沒有人會去刪除這些說話。對於這方面的投訴,本席不打算再詳細分析,本席會以謄本是審訊的正確記錄作為考慮上訴的基礎。本席也不準備逐一處理及回應上訴人提出的所有投訴及“理據”,包括他對裁判官的“心理分析”(見綜卷第9號文件)。 12.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裁判官須要評估的主要是證人的證供。在這方面,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理由是「我看不到有任何原因第一證人要誣告他」及「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衝紅燈,……停了車再步行到上訴人身旁,然後誣告他違例,這情況更不可信」。 13.問題是,被告人是否可信,裁判官必須著重考慮其證供的內容,不能單因找不到控方證人誣告的動機而不相信被告人;如果控方證人是警務人員,又是“一對一”的情況的話,這種邏輯尤其危險,也似乎稀釋了控方有舉證責任的原則,把“找出誣告理由”的責任加在辯方。另一方面,交通警員在執行任務時,如有需要及沒有危險的情況下駛過紅燈,在他認為恰當的位置停下,然後再去執行工作,這是否真的是奇怪及不可信的事情呢?裁判官卻因上訴人的說法而“更”不相信他。 14.本席認為裁判官評估證據方面確有不穩妥的地方。 15.本席認為,在上訴人呈上的種種文件中有四幅照片是頗為重要的,本席也決定接納為新的證據。這三幅照片看來不是在事發時拍攝,但基本也顯示了有關路口的情況。本席當然須要小心考慮照片的內容,因為照片是平面的,也受角度的局限。雖然有此缺陷,但在與照片相比下,看來警員所畫的虛白線實在是過長的。他所畫的線之長度是差不多去到路口,那當然不可能讓的士有足夠空間轉線駛入而不違規。但如果路線較短的話,那上訴人的說法就並非沒有可能。再者,從另一幅照片看來,就算警員可以從“X”的位置看見的士駛入亞皆老街,但應該也難以看見的士是否在虛白線前或後切線的。當然,如果他是在前一些的馬路上作觀察,情況也許不同,但警員是指明他當時是在行人路上的。亞皆老街的路面情況不可能是全無阻礙的,但草圖上則完全沒有顯示可以阻礙視線的物件。 16.上訴人在審訊時並沒有提交這些照片呈堂,如果他有的話,裁判官或許會有不同的結論。上訴人可能在原審前沒有作充分準備,也可能是因在審訊後知道問題的要點後才想到要拍照。無論如何,在參考過這些照片後,再考慮到裁判官的判決理由較為薄弱,本席認為定罪並不穩妥。 17.本席基本同意答辯一方所指,裁判官是一時疏忽才在裁斷陳述書裡反覆說:“附有虛線的雙白線”,但其實控罪本身也是有錯的,裁判官應該指出及修正。但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不必考慮這問題。 18.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會判上訴得直,控罪撤銷,判罰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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