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慧 訴 Tang Kwai on 經營香港私家偵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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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6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260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6年第504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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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8年3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3月19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劉美慧女士在區域法院向答辯人Tang Kwan On經營香港私家偵探社(“香港私家偵探社”)索償。 2.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裁定劉女士敗訴。 3.劉女士曾提出申請要求葉法官批准她上訴,但申請遭葉法官拒絕。 4.劉女士再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作出相同申請,但亦不成功。 5.劉女士不服,現向本庭重新提出申請,希望本庭批准她就葉法官的裁定提出上訴。 6.劉女士向香港私家偵探社索償的訴因,已在葉法官的判案書內詳細列明。 7.葉法官裁定劉女士敗訴有以下的主要原因。
8.劉女士力稱未能獲得公平審訊而葉法官的判決更有錯誤。她指葉法官漠視小額錢債處和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之差別,亦違反了專業操守,更漠視有關的法律規定,剝奪她的發言權,作出不當判決。 9.劉女士認為葉法官不應依賴一些普通法的判決,裁定其索償失敗,原因是該些普通法有不足之處,更不應具約束性。 10.劉女士強調香港私家偵探社確有毀約行為,以不當理由拒絕履行其合約責任,以求達到其欺詐目的。 11.本庭已考慮過案件的背景,葉法官的判決理由及劉女士的理據。 12.本庭不同意劉女士的理據。根據葉法官就案件的事實作的裁定,劉女士的索償全沒有基礎支持。葉法官的事實裁決部份建基在原審時,他對有關證人的言行舉止的觀察。本庭不具備上述優勢,故不會更改葉法官的事實裁決。 13.就“既判案件”的法理及其適用性,葉法官的判決亦是正確的。 14.本庭認為劉女士希望提出的上訴全無可爭拗之處。葉法官和上訴庭單一法官拒絕批准她上訴是正確的決定。 15.本庭亦拒絕批准劉女士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