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訴 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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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411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6年第14111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2007年5月14日 命令日期:2007年5月14日 裁決 1.在法庭面前是答辯人(丈夫)方面提出的申請,他要求將法庭所頒的暫准離婚令撤銷,理由是有關離婚呈請書的文件從沒派遞給他,是一個未曾成功完成的派遞,令他沒有機會存檔抗辯書,所以希望撤銷有關的暫准離婚令。 2.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3號命令第9條規則(Order 13 rule 9 RHC),法庭可將因為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default judgment)撤銷,而撤銷的因由有兩個。第一,如法庭滿意有關文件未有成功派遞(irregular service),便可以將有關判決撤銷;第二,如法庭滿意文件已成功派遞(regular service),則是否撤銷法庭命令屬法庭酌情權處理,主要考慮是案件成功抗辯的機會,在這情況下,答辯人需向法庭證明他的抗辯有真正的成功機會。 背景事實 3.雙方在1996年8月28日結婚,婚後在2003年1月26日育有一名女兒。在2006年11月10日,呈請人(妻子)以答辯人(丈夫)的不合理行為為理由提出離婚申請。她的指控包括雙方已很少交談,少有溝通,在呈請書存檔前半年左右,雙方已沒有任何夫妻親密關係,而答辯人亦不容許她認識朋友,她外出時總會致電查問身在何處及和誰在一起。 4.根據一份當時代表呈請人的律師事務所的一位職員的誓章,他在2006年11月16日,已將有關的離婚申請書及所有文件親自到答辯人的住址並成功派遞給答辯人。在文件派遞後,法庭沒有收過任何答辯人提交的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所以法庭在2007年1月26日頒下暫准離婚令,而答辯人在2007年2月27日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暫准離婚令。 答辯人案情 5.根據答辯人的證供,他確認曾有人到他家中敲門找他派遞文件,但當他向對方詢問所為何事後,在沒有聽到對方回應時,他已將大門關上,所以對方究竟因何事而來他並不知道,而對方也沒有將任何文件交給他,或將文件從鐵閘「攝」進來,他自己從沒收取過任何文件,亦從沒檢起文件,甚至將文件掉丟。 6.他在今年1月26日才收到一封法庭信件,通知他案件會在1月26日進行聽取有關暫准離婚令的判決,因收信日期為法庭聆訊當天,他發覺已過了期,所以沒有出席這個法庭聆訊。之後將信件向社工查詢,社工指示他到法援署作出查詢,而在向法援署查詢後,他到法庭提出這傳票申請。 7.至於有關離婚申請中的指控,答辯人承認婚姻已破裂了少許,但否認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他承認雙方其實甚少交談,但他解釋是因為呈請人不願意和他傾談,且交談時呈請人即會哭泣。而他亦承認雙方在2006年10月開始已沒有任何夫妻親密關係,亦承認他會致電呈請人詢問她在那裡,這只因為呈請人沒有方向感。 呈請人案情 8.呈請人方面則反駁,指當時律師樓職員將有關文件從鐵閘罅之間「攝」進來,而職員離開後,答辯人拾起文件掉丟了。呈請人亦指稱,答辯人所提的抗辯理由並不正確。 成功派遞 9.首先法庭須考慮,本案中的有關文件,是否已成功派遞給答辯人。由於律師樓職員曾作誓章,故法庭曾經在這法律程序中頒令傳召這職員作證接受盤問,但由於他已離開先前的律師樓,所以法庭未能傳召他到庭。 10.本席考慮過律師樓職員盧先生的誓章內容,亦提醒自己在考慮時應小心注意,因誓章內容未經盤問。法庭亦考慮過答辯人方面的證供,在平衡雙方證供可能性的標準下,本席接納律師樓職員的證供,本席認為答辯人所言全不可信。 11.根據答辯人的證供,當時他打開木門,隔住鐵閘與律師樓職員交談,但在他問完對方找他何事時,竟然完全沒聽到對方的答覆的情況下便關門,本席認為這是完全不合理的反應,所以本席完全不信納答辯人的證供。 12.裁斷的事實為,律師樓職員已在當天將文件親自派遞給答辯人,將文件透過鐵閘「攝」進去交予答辯人,而當時職員手上有答辯人的相片,確實答辯人的身分。而答辯人在收到文件後,自己選擇不看,亦沒作出任何行動,這並不可以成立為理據以推翻有關的暫准婚令。 13.所以法庭認為,本案的有關離婚呈請書已成功派遞予答辯人,而答辯人未有作出任何回應,所以沒有足夠理據撤銷有關的暫准離婚令。 抗辯的真正成功機會 14.而如果法庭就是否已成功派遞的判斷出錯,即使未有一個符合程序的派遞,即文件未能夠根據程序派遞予答辯人,本席仍需根據法例上規定,考慮究竟答辯人是否能夠提出一個真正有機會成功的抗辯理由。 15.在聽取了答辯人證供後,本席認為即使有一個不符合程序的派遞,答辯人也未能令本席滿意他有一個真正成功機會的抗辯理由。 16.答辯人自己也接納與呈請人甚少交談,雙方亦少有溝通,亦承認雙方從2006年10月開始沒有任何性生活,及他自己會查問呈請人的行踪,他解釋說因為呈請人沒方向感,本席認為這完全不是一個可以接受的合理解釋。所以就答辯人自己的證供,本席認為並沒任何抗辯理由,相反地,他是承認呈請人在呈請書中的指控。 17.所以本席認為,答辯人根本未能提出可以成立的抗辯理由去推翻離婚的申請。 18.本席在考慮過所有證供後,認為即使在符合程序的派遞,或不符合程序的派遞的情況下,本席也看不到任何因由支持答辯人就撤銷暫准離婚令的申請。 19.所以法庭將答辯人的申請撤銷,暫准離婚令仍然繼續生效,亦批准絕對離婚令可以發出。
呈請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