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1092/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anuary 2008.
1. 本上訴是源於原告人針對司法常務官歐陽桂如2007年10月10日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原告人於2007年5月25日入稟高等法院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提出訴訟,指控第一被告人處理廉政公署個案編號CPD/AS/ACT 13/2不當 (unjustified treatment) 及犯上嚴重過失 (serious mistake), 致使他的業務自1995年蒙受損害 (much mischief and harm)。他索償20,000,000元賠償。於2007年6月8日,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各被告人引用《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及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發出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案的訴訟。經聆訊後,司法常務官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撤銷本案的訴訟及頒令原告人向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支付訟費港幣10,000元。原告人不服司法常務官的命令而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