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玉英 訴 景福街75及77號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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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7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71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6年第2051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1月28日 宣判日期:2008年1月28日 判 案 書 1.申索人龐玉英女士於本席面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她在提出申請前曾填寫一份表格 9,表格上的標題已開宗明義地指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必須基於法律論點。 2.本案的爭議是被告人曾否多收申索人五項費用,這五項費用在暫委審裁官黎安年的判決理由書中已經列出,在此不再重複。經聆訊後,黎暫委審裁官接納被告人一方的證供,裁定在本案中並沒有多收費用的情況,因此撤銷龐女士的申索。 3.黎暫委審裁官所作的全是事實的裁斷,本席亦看不到本案有任何可爭辯的法律論點;換言之,龐女士並沒有提出上訴的基礎。 4.龐女士又質疑黎暫委審裁官為何判她須支付2,800 元的訟費,她指出本案曾進行六次聆訊。其中一次譚女士沒有出席;另一次則是過堂聆訊,毋須傳召證人,因此她不應就該項聆訊支付證人費。龐女士在這方面其實有點誤會,訟費是法官在審訊完畢後判敗方須付給勝方的合理補償,數額由法官行使其酌情權釐定。在本案中,黎暫委審裁官判申索人支付2,800 元,作為本案所有聆訊的訟費總額,這個數額看來十分合理。 5.關於譚女士曾經缺席某次聆訊一點,黎暫委審裁官在他的判決理由書中並沒有說龐女士亦須就該次聆訊支付訟費,所以本席看不到有任何上訴的依據。 6.因此,本席駁回龐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至於訟費方面,由於這是一項單方面的申請,所以本席不會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