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龍 訴 冼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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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7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76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5年第7061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2月27日 宣判日期:2008年2月27日 判 案 書 1.申索人王先生今天在本席面前申請上訴許可。在提出申請前,他曾填寫一份表格9,上面有這項標題:「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但相信王先生和許多其他申請人一樣,都沒有留意這項標題。 2.王先生的上訴理由指暫委審裁官黃禮榮的裁決犯了錯誤,他說:
3.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的上訴必須基於法律論點,這項規定是由當年的立法局作出的。換句話說,上訴不可以基於事實的裁斷,除非出現極端的情況,才作別論。所謂極端的情況,是指有關的裁斷是任何合理的審裁官都不會作出的,這一點則屬法律論點。 4.本案其實是一宗很簡單的關於工程費的爭議。申索人聲稱他替被告人裝修的工資總額是24,475元,因為他以日薪550元計算,總共工作了44.5天,便得出上述數額。另外,他又墊支了材料費9,191 元,材料費加上他的工資的總額是33,666元,但被告人只付了20,000元,所以他現在向被告人追討尚欠的13,666元。 5.被告人則指申索人的說法與事實不符,他說申索人的日薪應是1,200元,雙方協議在35天內完工,但申索人的進度不如理想,結果要60天才能完工,但雙方經協商後同意工資以44.5天計算,得出的工資總額是53,400元。至於材料費方面,被告人說所有材料都是他本人購買的,所以並沒欠申索人任何材料費。此外,他已付給申索人40,000元,尚欠13,400元,但由於工程有多處失誤及不完善之處,令他蒙受損失,所以他拒絕支付餘款。不過,被告人卻沒有向申索人提出反申索,儘管黃暫委審裁官曾多次提醒他可以這樣做。 6.關於被告人應否提出反申索一點,本席的看法與審裁官稍微不同。被告人也可以以工程的失誤及不完善之處作為答辯理由,這在法律上稱為「抵銷答辯理由」(set-off defence)。只要被告人能證明申索人在工程上的失誤及不完善之處導致被告人蒙受損失,而該損失不少於尚欠的餘額,便可以引用這項答辯理由來抵銷欠款;即使損失超過尚欠餘額,只要被告人不打算追討超出之數,亦毋須提出反申索。 7.案情透露,申索人與被告人在一位共同朋友石先生的介紹下就有關的工程達成一項口頭協議,當時石先生亦在場。在聆訊中,黃暫委審裁官接納石先生和被告人的證供而拒納申索人的證供,指出申索人的證供並不可信。 8.申索人指出黃暫委審裁官的判詞有矛盾之處,然而,在聆聽他所提出的理據後,本席認為判詞並無矛盾之處,反而申索人自己的說法有自相矛盾之處,例如他說雙方就材料費沒有爭議,這是不對的,因為申索人說他墊支了9,190元購買材料,而被告人則說材料是由他購買後提供給申索人的。關於申索人的說法,黃暫委審裁官質疑他為甚麼不先向被告人索取他所墊支的款項便把所有單據交給他?申索人有舉證的責任,但黃暫委審裁官認為他的證供不可信,所以裁定他未能證實他的說法。 9.黃暫委審裁官的判決只屬事實的裁斷,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因此,根據法例,本席必須駁回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0.關於黃暫委審裁官的判決,本席認為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被告人指申索人所進行的裝修工程有失誤和不完善之處,並提交一份須進行的補救工程的報價單,工程費的總額是15,000元。黃暫委審裁官只判給被告人5,000元,即被告人的報價的三份之一。他的其中一項理由是申索人毋須就報價單中的所有補救項目負責,但卻沒有逐項列出他認為申索人毋須負責的項目。此外,他又指出被告人的報價太高和許多項目實際上並未進行。被告人已解釋由於許多項目的費用高昂,所以他才未有進行,並須暫時忍受那些如「跳掣」的不妥善情況。本席認為,這些不妥善的情況已令被告人蒙受損失,他理應獲得金錢上的補償,至於他將來是否進行那些補救工程是另一回事。黃暫委審裁官亦沒解釋他基於甚麼理由裁定被告人只應得到他的報價的三份之一作為補償。經仔細審閱該份報價單後,本席認為被告人所蒙受的損失不止5,000元。 11.事實上,被告人已向申索人作出讓步,申索人花了60天的時間才完成雙方原本協定在35天內完成的工程,但被告人除了和申索人達成協議只支付44.5天的工資外,並沒再加深究。本席在審理其他案件時曾指出,工程的完工時間十分重要,故意拖延以賺取更多工資的做法是不能容許的,除非有不能預期的突發事件,才作別論。不過,既然雙方已就這個問題達成協議,本席亦毋須干預。 12.如果本席是本案的主審法官的話,一定不會判申索人可得10天的訟費共2,000元,因為雖然申索人所追討的款項是13,666元,但最終只獲判給3,400元,即只是申索總額的24.88%。再者,黃暫委審裁官在他的判決理由書中已指出申索人並不誠實,因而接納被告人和石先生的證供,所以申索人根本不應獲得任何訟費,更別說是2,000 元訟費。不過,審裁官在作出訟費命令時有權行使他的酌情權,在他的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所以即使本席對他的做法有異議,也不能改變他的決定。況且,本席今天所處理的是申索人的上訴,不是被告人的上訴。 13.申索人對本席的判決一定會有點兒不高興,但他必須明白,法例規定上訴必須基於法律論點,對他來說其實是一項保障。首先,即使本席批准這項申請,他也只是獲得許可提出上訴,並不等如上訴得直。法庭會另定日期聆聽上訴,而申索人則須把所有文件送達對方,使對方可準備答辯,因為上訴法庭不能只聽申索人的一面之詞。 14.再者,當上訴聆訊在原訟法庭進行時,對方可以聘請大律師出庭,律師費動輒數千元至過萬元一天,如果上訴被裁定並非基於法律論點,便必然會被駁回,而上訴人亦通常會被判支付對方龐大的律師費用,所以損失會更慘重。因此,法例就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作出這項規定,目的是保障不懂法律的市民,使他們能避免因胡亂提出上訴而須承擔敗訴的後果。 15.基於上述各項理由,本席駁回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至於訟費方面,由於這是一項單方面提出的申請,所以本席不會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