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623/199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本案是一宗行劫案件。上訴申請人被警方控告於1996年12月15日下午在香港新界屯門山景邨景樂樓15樓梯間,和另一個不知名的人一起搶劫田國超,劫去現金港幣400元及一隻戒指;另搶劫周玉萍,劫去現金港幣300元、一隻戒指及一條頸鏈連吊墜。經審訊後,原審法官判上訴申請人有罪。基於各情況和上訴申請人年幼,上訴申請人被判入教導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