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000187/2008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rch 2008.
1. 債務人翁栢華先生 (以下簡稱「翁先生」) 是高院傷亡訴訟2003年第206號的第一被告人。呈請人湛長勝先生 (以下簡稱「湛先生」) 是該案件的原告人,並獲法律援助署署長代表他向翁先生進行索償訴訟。於2007年6月20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裁定翁先生敗訴,並頒令他支付湛先生10,028,093.74元賠償及訟費。於2007年12月18日,法律援助署將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給翁先生要求他繳付該筆10,028,093.74元的債務。翁先生沒有按照要求付款給湛先生,亦沒有向高等法院申請將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法律援助署遂於2008年1月8日,代表湛先生針對翁先生欠他的債務提出破產呈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