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ng, Monica Natasha 訴 Shu Kwong Ming Sam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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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14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6年第4147號 ----------------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08年3月31日及4月1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8年4月23日 判 案 書 1.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本庭頒令被告人歸還 $173,000的借款餘額,被告人則提出數項反申索。 原告人的証供 2.約於2003年8月她認識被告人,開始了約會。當時他剛與女朋友Ling Ho 分手。不久之後,他與Ling Ho 復合,但他與原告人仍然通過電話的聯絡,保持朋友的關係。 3.2004年4月,他打電話給原告人,說他遇到經濟困難,因為他在投資活動遭受重大損失,急需用錢,而他從銀行的借貸亦已到了還款日期;他的家人和朋友都拒絕借錢給他。他要向她借 $160,000,並承諾向她每月還款 $6,000。2004年4月27日;她把 $160,000存入他的銀行帳戶。 4.2004年5月30日,他把 $6,000存入她的銀行帳戶。2004年6月和7月他沒有還款;她數次致電給他,要求還款。2004年8月15日,他向她的銀行帳戶存入 $6,000 。至2005年5月23日,他一共還了8次款項,共計 $46,000。
5.2005年5月,他致電給她 ,說他與Ling Ho的關係已結束,他想與她再在一起。2005年7月,他們恢復戀愛的關係。從11月開始,他數次在她的住處過夜,但他們沒有同居。 $40,000的借款 6.約於2005年8月8日,他要求她給予借款$40,000。他說當與 Ling Ho 同居時,他欠下一些公共服務費用。他要搬離她的居所,因此他需要金錢來租賃新的居所。他承諾在每月 $6,000的還款基礎上再多還一些款項,直至兩筆款項清償為止。2005年8月10日,她向他的帳戶存入 $40,000。 7.8月26日和9月28日,他向她的帳戶分別存入 $10,000和 $5,000。 8.2005年9月她們二人到泰國旅遊。她支付她們的機票和住宿費,合共 $6,000,但他沒有償還這筆費用。 9.2005年10月底,他又向她借錢。他說他的前女友在他們分手前為他懷孕。2005年11月1日,她借給他 $10,000。 10.2006年1月他兩度向她借錢,他說在節日期間他的使費超支,要錢還信用咭欠款。2006年1月5日和18日,她分別把 $6,000和 $10,000存入他的帳戶。 11.2006年2月6日至2月11日,她們二人前往東京渡假。其後他要借款 $18,000,因為他準備從他的住所搬到一個新的住所。2006年2月22日,她把 $18,000 存入他的帳戶。 12.2006年2月底和3月初之間他們的戀愛關係結束。 13.2006年5月27日,他把$5,000存入她的帳戶。2006年6月10日,她收到他發出的留言,表示他每月會向她支付 $5,000。2006年6月20日,他向她的帳戶存入$5,000。其後他沒有還款,因此在2006年8月23日,她提出本案的訴訟。 14.她總共向他借出 $244,000,而他總共還了 $71,000,尚欠$173,000。 被告人的証供 15.就原告人給予 $160,000一事,被告人指稱自2003年8月他與原告人約會以來 ,8個月來兩人共用去被告人從他的前僱主收到的12多萬元遣散費,因此原告人於2004年4月給他$160,000作為補償,但在他的抗辯書和証人陳述書,他從沒有提及這方面的說法。 16.被告人沒有在他的抗辯書或誓章提及這事,而這說法亦與補償用去遣散費的說法不同。在他的書面証供被告人只說:“原告人最討厭男朋友有欠債,又為此事而爭吵。本人回覆:「所有支出都是本人付的。當然沒錢。我又不是富翁,而現在的收入比以前也少了很多。怎能負擔。」故此原告人便說出給予金錢本人用作還債。原告人是出於自願及從沒有提及這是一項借貸。本人亦沒有要求過原告人借出金錢予本人。” 17.被告人與原告人約會的期間是8個月。他提不出足夠的証據,証明他們每月平均用去 $20,000的說法;即使兩人每月用去 $20,000,每人平均的花費是 $10,000。被告人沒有提出為何原告人會自動負擔被告人$10,000的理由。 $46,000的支付 18.再者,被告人稱他給予原告人8筆共 $46,000的款項,作為“生活費”之用,他否認這是作為還款之用,他說他給予原告人生活費的數額是隨意的,但生活費的本質是供給另一方金錢 ,以支付對方的生活費用,支付方理應會考慮自己的支付能力,因此支付方必定會碓定一個款額,款額隨意的說法,是令人難以置信的。被告人既然經常與原告人見面,大可直接把款項交給她,但他是通過櫃員機以現金存入原告人的銀行帳戶以支付該“生活費”。本庭不相信他的証供。 $40,000的支付 19.被告人說這筆款項 ,是原告人把過去他付的“生活費”退回給他的費用,因為她不用他支付她的“生活費”。他說,雙方甚至為這事爭吵。收取生活費是對原告人有利的事,難以相信她會為此不高興而與被告人爭吵。既然他決意退回生活費,他需要退回的是 $46,000,但他卻只退回$40,000,這是令人難以置信的。 20.在他的誓章,被告人沒有提及“退回生活費”的說法。如果他所說的是事實,為什麼他沒有在誓章提及此事。 $15,000的支付 21.被告人說這是他再次退回予原告人的“生活費”。既然雙方曾為退回生活費爭吵,但不久之後,被告人卻再次支付給她 $15,000 ($15,000 + $5,000) 的“生活費”,而她又願意接受這些“生活費”,這是令人難以置信的事。 $10,000的支付 22.被告人稱這筆款項是原告人給予被告人作為兩人到泰國旅遊團費之用,但她在給予被告人這筆費用後,又自行到旅行社訂機票和支付旅費。被告人說兩人同意該 $10,000作為旅費之用,但自己卻不用支付分文,這是令人難以相信的事。 $16,000($6,000 + $10,000) 的支付 23.被告人說這是原告人給予他作為到日本旅行的訂團費之用,但原告人在給予他這筆費用後,又自行到旅行社訂票和另掏費用支付訂金。既然原告人已委託被告人支付訂金,又為何再出訂金的費用?這是令人難以相信的。 $18,000 的支付 24.被告人稱這筆款項 ,是原告人給他用作賠償退租毀約費用和另覓新居的費用。依據退租書所述,被告人不用支付給業主任何賠償的費用。事實上,業主還需支付他 $2,357,因此支付退租毀約賠償一事根本不存在。此事存在的兩個疑問是 :為何原告人要替被告人支付給他的業主退租毀約的費用?為何原告人要負責他的新居入伙費用。被告人的証供不可信。 25.被告人稱他從沒有向原告人借錢,但在原告人的留言信箱被告人卻留存以下的說話:-
26.在留言信箱內被告人採用“還錢”兩個字 ;他提議每月定期給予原告人 $5,000。如果他沒有向原告人借錢,他何須這樣說! 27.本庭裁定原告人是誠實的証人,她的証供合理可信。本庭接納她的証供 。被告人的証供不合理不可信。本庭拒絕接納他的証供。 反申索 28.被告人指原告人無理的款項追討,對他構成精神壓力,和引致他的名聲受損,但原告人追討還款是合理的行為,因此被告人的指稱不成立。 29.被告人未能証明街招的張貼是原告人聘請的追討欠款的公司的所為。街招上沒有他的名字,因此他未能証明街招是針對他的街招。 30.被告人未能提出証據,証明他提及的滋擾是原告人作出的。 31.基於上述的埋由,本庭撤銷他的反申索。 32.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償還 $173,000的欠款,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6年8月23日起計,直至清償為止,利率則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藉命令所決定的利率計算。 訟費 33.本庭頒佈臨時訟費命 :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原告人 : 由 Hampton, Winter & Glynn 律師事務所轉聘張天任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 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