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 Hing Kwong 訴 Sung Tung Loy t/a Kong Fung Design Engineering Co

Case No.DCCJ 5926/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592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5年第59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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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 HING KWONG 原告人
  and  
  SUNG TUNG LOY trading as  
  KONG FUNG DESIGN ENGINEERING COMPANY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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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630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5年第6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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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NG TUNG LOY 原告人
  and  
  SO HING KWONG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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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梁俊文法官內庭(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2008年4月24日

判決書日期:  20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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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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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8月,蘇聘用宋為其位於荃灣的住宅單位進行內部裝修。蘇指在9月下旬,宋拒絕繼續履行合約,合約遂終止。宋隨即以蘇終止合約令他蒙受損失,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蘇提出申索。蘇則以宋違反合約,在本法院興訟向宋追討賠償,即案件編號5926/2005。其後,上述小額錢債案件亦被移交本法院為案件編號6306/2005。兩案一併審理。

2.經審訊後,本席於本年2月25日頒下判案書。本席判蘇勝訴,並撤銷宋對蘇的申索。宋須繳付予蘇一筆HK$26,000的賠償連利息;還有訟費。現宋提出申請,要求許可上訴。

3.跟原審安排一樣,宋親身出席,但要求法庭批准由傅先生義務代表發言。代表蘇的梁大律師依舊表示不反對。本席繼續破例批准。

法律原則

4.要求法庭給予上訴許可,宋須令法庭滿意,其擬上訴的理據是有實際成功的前景,又或涉及需要上訴法院澄清的問題:見英國案例Smith v Cosworth Casting Process Ltd [1997] 1 WLR 1538和本地案例Ma Bik Yung v Ko Chuen, HCMP 4303/1999。

擬上訴理據

5.就本案主要爭端(見判案書第7段),本席裁定:

(1) 雙方的合約責任(見判案書第8至11段);

(2) 那一方違約(見判案書第12至25段);

(3) 最終蘇因宋違約所受的損害和可得賠償(見判案書第26至39段)。

6.宋擬上訴的理據是:

(1) 蘇一方在開審時修訂申索陳述書,沒有事先向法庭作出申請及得到批准。

(2) 法庭應考慮,申索陳述書描述的合約分期,與實際情況不吻合。

(3) 法庭獲錯誤指示,而錯誤地接納代表蘇一方的陳詞;引致法庭對誰違約出現判決偏差,從而令到判決令人不滿意。

(4) 法庭不應該完全或部份接納原告人的證人的專業資格。

(5) 法庭就宋有關裝修工具賠償的申索抱懷疑態度,是不恰當和不公道。

7.宋提出的另外一個似乎並非提出上訴的論點,是原審訟費問題應押後至上訴完結才決定。

考慮

8.經考慮後,本席認為宋擬上訴的理據不附合上述法律原則所要求的標準。理由如下:

(1) 宋指蘇一方於開審前提出修訂申索陳述書,是有關蘇指宋違反有關提供裝修服務質素方面的隱含條款。蘇的確有向法庭申請,並在代表宋的傅先生不反對下,獲批准修訂申索陳述書。

(2) 宋現指申索陳述書中有關合約分期的描述,不完全乎合合約文件中條文。但在審訊過程中,所理解的合約條款和付款情況,就正如判案書所載(第3及4段)。本席不見得就此有重大爭議。如代表蘇的梁大律師指出,宋現指出這一點亦與決定上述本案主要爭拗點沒有關鍵性關係。

(3) 宋現對蘇一方於原審向法庭所作陳詞的批評,及指其影響法庭就與訟那一方違約的判決,但未能確實及有效指出法庭在考慮有關證據時,那裡和如何出錯。很明顯法庭有針對性地考慮於關鍵時刻 – 即9月22日至26日間 – 所發生的事情和雙方的溝通是甚麽,和應怎樣理解,才達致就那一方違約的結論(見判案書第12至16段)。

(4) 宋現在試圖挑戰蘇委託的公証行代表的資格,及合資人仕和測量師的專家身份。首先,法庭在預審階段曾頒下指令,批准雙方提交及依賴專家意見證據。只是宋選擇了不提這方面的證據。其次,蘇委託的公証行代表所提交而最終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主要沿於他在案中單位內親眼目睹的狀況;而這些皆由他拍攝下來。如判案書所述,該公証行代表在庭上的證供,並無受到代表宋的傅先生提出有效的質疑(見判案書第16段)。另外,在蘇委托的測量師作供前,代表宋的傅先生事實上表示不爭議該證人的專家身份(見判案書第22段)。

(5) 法庭是綜觀所有證據和觀察證人(包括測量師的專家證供)的表現,才考慮接納其證供的(見判案書第25段)。平衡相對可能性已是必然過程。

(6) 法庭雖然已決定接納蘇一方的案情和申索,仍繼續考慮宋所申索的項目,乃為求完整而已。宋現在質疑法庭如何處理宋指因向工人賠償装修工具而損失的申索。就這方面,法庭如何根據文件和證人供詞作出分析,已清楚於判案書道出(見第37段)。宋現在的質疑並無實質和理據。

9.最後,宋就如何處理原審訟費的論據,全無基礎可言。鑑於上述分析,亦無上訴可言。

命令

10.本席撤銷這申請。宋須繳付予蘇因這申請引致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協議訟費,即由聆案官釐定。本席認為,由代表蘇處理原審的大律師出席聆訊宋這申請,並非不合理的安排。故同意頒發大律師證書。

  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

So Hing Kwong蘇慶光:  由Messrs Fung & Fung轉聘梁耀輝大律師代表

Sung Tung Loy宋東來:  無律師代表 (由傅寶强先生代表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