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錦澄

Case No.HCMA 75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5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5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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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湯錦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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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4月15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15日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處入獄21 日。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荃灣柴灣角街近迴旋處的專綫小巴KZ3037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一名陳姓女子(“陳女士”),日期為07 年5 月3 日。

案情

3.本案的情節間單。

4.雙方的證供可見於原審裁判官他在書面判詞中的撮要:

控方証供

(1)   控方第1証人(陳女士)是一位醫務助護。她於2007 年5 月3 日上午約8時14分乘坐着小巴KZ3037往荃灣上班。案發時她坐在司機位後面第一排窗邊位(如証物P1圖2所示),身穿T恤短褲,手袋放在大腿之上。當小巴駛至荃灣柴灣角街近迴旋處時,她感覺到有物體緊貼着右邊胸圍鋼線的位置。她望過去發現該物體竟是數隻手指,再轉頭向後望見上訴人坐着其背後位置。上訴人亦把手縮回放在大腿上。當時小巴車速不快且穩定。上訴人坐着一言不發,控方第1証人於是用手提電話報警。該小巴駛至荃灣麗城花園3期停下,那時警員到場將上訴人帶署調查。

(2)   控方第2証人(鍾玉傳)是一名小巴司機。案發當日他駕駛着小巴KZ3037。途中控方第1証人向他投訴被人猥褻侵犯且問及車牌號碼,然後報警。

辯方証供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証人。辯方稱上訴人只是意外地觸碰到控方第1証人的背部。上訴人無犯事記錄。」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的罪名成立。

針對定罪的上訴

6.針對本案的定罪,上訴方提出了多個上訴理由。

7.其中一個指陳女士(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其他的證供、證據都有重大分歧,可裁判官卻未有作出適當處理。

8.我認為,這個投訴成立。

9.正如上訴方所講,陳女士在庭上清楚指出,被觸碰的位置為「右邊腋窩對下近胸前」。同樣,裁判官在口頭宣判時,亦有以下觀察:

「……證人亦都好清晰咁再向法庭指出,同埋喺庭上指出嗰個位置就係佢嘅右邊腋窩對下近胸前嘅位置,即係接近呢一個胸圍嘅鋼線位置。咁佢亦都好清楚解釋畀法庭聽,鋼線,當日佢所戴嘅胸圍,呢個鋼線只係圍住呢一個胸圍嘅杯位先有鋼線,咁即係話呢個胸圍嘅杯圍住乳房嘅先有鋼線,其他部位係冇嘅。咁可以知道……貼住呢個控方第一證人嘅位置係非常之前係—超越呢個腋窩,……前到……呢一個胸圍嗰個乳房嘅邊緣近呢個鋼線位。」

10.問題是,陳女士在盤問中承認,曾在給予警方的書面證人供詞中三次提到,接觸點較近背部。最極端的一次為「背部件衫近腋下」。

11.這是第一個分歧。

12.另外,陳女士聲稱,被觸摸的時間為30 秒,但小巴司機(控方第二證人)則表明只須2 至3 秒即可走畢事發時的路段。這是第二個分歧。

13.那麼,裁判官是如何處理的呢?就第一個問題而言,答案是根本沒有。這起碼是口頭宣判時的情況。及至書面判詞準備妥當後,裁判官亦只能說:「本席理解受害者在警署錄取口供時的情緒緊張,要將發生的一切換以文字表達實非易事。」但這講法又非出於陳女士之口,缺乏證供支持。

14.至於第二個問題,即2至3 秒與30 秒的分別,裁判官的處理手法亦大致一樣,要到書面判詞的階段始表示:「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都是在時間上作出大約評估,固然不準。在考慮……侵犯是否意外或蓄意,法庭不一定要準確的時間數字。本席接納控方第一證人之說,其感覺是該物體不停地緊貼一段時間,感到奇怪望過去才見到該物體竟是數隻手指。就是這種不停緊貼的感覺,足以證明當時的接觸並非意外構成的那種,即非剎那間觸碰的感覺。」

15.問題是,陳女士依賴的始終是感覺,小巴司機的證供則有車速及路程作準,所以亦客觀得多。裁判官單以「不停緊貼的感覺」以證明「接觸並非意外」,我實在不敢苟同。

16.總括而言,觸碰的時間越短、越靠近背部,意外的機會就越大,反之亦然。所以上述兩個問題必須小心地一併處理。但據我所見,上述問題在一審時遭到分拆,而且處理亦未夠妥善,這是我的判斷。

17.光是這個原因,我認為本案的定罪已應推翻,其他的上訴理由亦無須細究。

針對定罪的上訴

18.同樣,這方面的上訴已屬多此一舉。

判決

19.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同時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程明裕律師事務所轉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