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錦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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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5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5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29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4月15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15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處入獄21 日。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荃灣柴灣角街近迴旋處的專綫小巴KZ3037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一名陳姓女子(“陳女士”),日期為07 年5 月3 日。 案情 3.本案的情節間單。 4.雙方的證供可見於原審裁判官他在書面判詞中的撮要: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的罪名成立。 針對定罪的上訴 6.針對本案的定罪,上訴方提出了多個上訴理由。 7.其中一個指陳女士(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其他的證供、證據都有重大分歧,可裁判官卻未有作出適當處理。 8.我認為,這個投訴成立。 9.正如上訴方所講,陳女士在庭上清楚指出,被觸碰的位置為「右邊腋窩對下近胸前」。同樣,裁判官在口頭宣判時,亦有以下觀察:
10.問題是,陳女士在盤問中承認,曾在給予警方的書面證人供詞中三次提到,接觸點較近背部。最極端的一次為「背部件衫近腋下」。 11.這是第一個分歧。 12.另外,陳女士聲稱,被觸摸的時間為30 秒,但小巴司機(控方第二證人)則表明只須2 至3 秒即可走畢事發時的路段。這是第二個分歧。 13.那麼,裁判官是如何處理的呢?就第一個問題而言,答案是根本沒有。這起碼是口頭宣判時的情況。及至書面判詞準備妥當後,裁判官亦只能說:「本席理解受害者在警署錄取口供時的情緒緊張,要將發生的一切換以文字表達實非易事。」但這講法又非出於陳女士之口,缺乏證供支持。 14.至於第二個問題,即2至3 秒與30 秒的分別,裁判官的處理手法亦大致一樣,要到書面判詞的階段始表示:「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都是在時間上作出大約評估,固然不準。在考慮……侵犯是否意外或蓄意,法庭不一定要準確的時間數字。本席接納控方第一證人之說,其感覺是該物體不停地緊貼一段時間,感到奇怪望過去才見到該物體竟是數隻手指。就是這種不停緊貼的感覺,足以證明當時的接觸並非意外構成的那種,即非剎那間觸碰的感覺。」 15.問題是,陳女士依賴的始終是感覺,小巴司機的證供則有車速及路程作準,所以亦客觀得多。裁判官單以「不停緊貼的感覺」以證明「接觸並非意外」,我實在不敢苟同。 16.總括而言,觸碰的時間越短、越靠近背部,意外的機會就越大,反之亦然。所以上述兩個問題必須小心地一併處理。但據我所見,上述問題在一審時遭到分拆,而且處理亦未夠妥善,這是我的判斷。 17.光是這個原因,我認為本案的定罪已應推翻,其他的上訴理由亦無須細究。 針對定罪的上訴 18.同樣,這方面的上訴已屬多此一舉。 判決 19.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同時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程明裕律師事務所轉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