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916/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張樂詩申請上訴減刑,本席裁定上訴減刑得直。原裁判官判處教導所的命令,改為接受感化,為期兩年,附帶條件是每月至少一次要與張雄華感化官(“張先生”)聯絡,若他認為密度需要修改短些的話,上訴人必須服從張先生的命令,即使張先生需要每週一次或兩次聯絡的話,也須服從他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