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大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Case No.HCCW 70/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W 7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8年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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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中大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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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8年4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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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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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呈請由姚鳳珍女士提出,要求法庭就中大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是基於勞資審裁處,在2007年12月21日對公司作出的裁決。審裁處裁定,公司須支付姚女士欠薪及其他應付的款項,合共HK$552,806.21。

2.2008年1月24日,姚女士向公司發出要求償債書。由於公司沒有在法定時間21天內償還,姚女士在2008年2月28日提出清盤呈請。公司的股東林碧云女士出席今天聆訊,反對清盤。

3.林女士在4月18日遞交了誓章,提出反對的理據。據誓章所稱,公司在廣州的子公司,廣州雙菱鋼鐵工業有限公司,現正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審理破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本年7月8 日在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林女士相信,子公司的債權人,當天必定能夠提出具體方案,挽救子公司,屆時她亦會在會議提出母公司的債務狀況。她希望藉着有興趣收購子公司及母公司的投資者協助下,償還姚女士追討的債項。

4.本席並不認為林女士提出的事項,足以構成實質反對清盤的理由。本席也不認為有充份的理由,令法庭押後今天的聆訊。正如代表姚女士的大律師指出,公司的子公司正由廣州的法院處理破產。很明顯,公司及子公司現在都沒有經濟能力,清還欠下姚女士的債項。林女士也沒有証據,有任何投資者提出挽救公司的具體方案。再者,把清盤呈請押後3個多月,本席也認為過長,尤其是沒有證據顯示任何債務重組的具體方案。

5.本席對林女士表示,假若公司日後能夠從投資者或其他來源,償還姚女士的債項,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其他有關人士,都可以向法庭申請永久擱置清盤命令。

6.姚女士作為公司的債權人,所欠的債項毫無爭議,她在法律上有絕對的權利,要求把公司清盤。本席於是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在清盤訴訟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邵吳律師事務所轉聘黎業鴻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反對股東:林碧云女士,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