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來添

Case No.HCMA 107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7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7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6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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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來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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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4月23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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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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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的詳情指上訴人被控於2007 年8 月1 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頭新村6 區54B 號屋頂口,偷竊兩塊石棉板,而上述物品為周阿二的財產。

控方案情

3.根據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控方案情撮要如下:

「(2)  控方第一證人(PW1)為周阿二,住在沙田頭新村6 區54B 號。被告人是他的鄰居。二七年八月一日,大約下午五時四十五分,PW1在他的屋後面修理完水喉後見到被告人,當時大家距離大約15至16米。PW1見被告人右手托住二塊石棉板,正在回家途中。這二塊石棉板就是在庭上呈堂的控方證物P2,亦即控方呈堂相片第17和18張所展示的。大約5至6分鐘後,PW1見被告人站在被告人的屋頂上有所動作。PW1返回自己家裏,發現放在屋頂上用作蓋着煙囪的二塊石棉板不見了。PW1便報警,稍後有警察到達現塲調查。PW1肯定P2是屬於他的 ,因為他曾在6月買了40塊石棉板 ,但在搬運途中,其中一塊有裂和爛的情況,所以PW1便把它切割成為兩塊,就是證物P2。因PW1以前曾遺失過東西,所以便在P2上畫上了一粒星,以作記認,正如相片第 18 和19 張所展示。PW1還把P2塗上顔色。在主控官的引導下,PW1介紹了控方所呈堂的十九張相片,(P1(1)至P1(19)),其內容大致上與每張相片上所描述的文字相同。」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供時承認P2是在他的屋頂上被發現的,但他不知道為何P2會在他的屋頂上。

裁判官的證據評估及事實裁決

5.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是一名誠實和可靠的證人。但裁判官卻接納PW1的證供是可信和可靠的。裁判官稱當PW1看見上訴人托住兩塊石棉板及其後幾分鐘後站在上訴人之屋頂上,裁判官相信PW1不會認錯人。

上訴理由

6.代表上訴人謝大律師提出以下四項上訴理由:

「(1)   在受害人(PW1)的八月一日口供中他說與被告人『好少接觸亦無爭執』,這明顯是失實(請參看上訴宗卷第十六頁第六段及十七頁第十段)。明顯地PW1是說謊,原審法官並沒有考慮謊言的用意之其對PW1的可靠性之影響。

(2) PW1說他買了40 塊石棉板(宗卷第十四頁第二段),但其口供中只買了一塊。

(3) PW1並沒有查看其『被偷了』的石棉板是否還在他的屋頂,及

(4) 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被告人能否在這樣短的時間內完成被指控的罪行。」

7.於聆訊當天,在本席前,謝大律師的主要陳詞指,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指出PW1和上訴人在案發前的關係是不和諧的。謝大律師陳詞指裁判官應詳細一些列出他們兩人之前的關係是如何的不和諧。因為主要是PW1在他口供中曾說與上訴人很少接觸亦無爭執,而問題是在審訊中,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沒有提出PW1在他口供中所說過的上述兩個問題來質疑PW1,所以裁判官根本沒有得悉PW1曾經在他的口供中曾說過那些問題。

8.謝大律師亦指出上訴人是一位年紀大的人士,他如何能夠如PW1在他的證供稱他見到上訴人右手托住兩塊石棉板。謝大律師亦質疑上訴人如何可以爬上PW1的屋頂除下兩塊石棉板,然後携帶該兩塊石棉板返回他自己的石屋,隨後再上自己的石屋來安裝該兩塊石棉板。

9.事實上,上述問題在審訊當日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在他的最後陳詞亦有提及過,所以本席認為裁判官一定有考慮這些問題。

10.本席認為關鍵性是該兩塊石棉瓦(即證物P2)之前曾被PW1劃上一粒「星」,因為PW1以前曾遺失過東西,所以劃上一粒「星」以作記認。上訴人作供時承認P2是在他的屋頂被警員檢獲的,雖然他不知道為何P2會在他的屋頂上,他亦沒有爭議P2是屬於PW1的。再者,在呈堂的相片中,有一幅顯示其中一塊有「星」形記號的石棉瓦板,很明顯他可以見到一粒「星」。

11.正如代表答辯人林大律師陳詞指出,關於PW1的可信或可靠性這問題,最適合是由裁判官來決定,因為裁判官在審訊中有機會觀察證人作證時的言行舉止。最後,裁判官接納PW1的證供是可信和可靠的。

12.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決在事實或法理上沒有犯任何錯。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決上訴人就定罪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

上訴人:  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轉聘謝德仁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