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42/200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危險駕駛」罪,第二項控罪是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制定的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1)(a)條及第121(1)條,即車上安裝有一部視像顯示器,在駕駛人座椅前面的地方。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危險駕駛」罪罪名不成立,有關第二項控罪,上訴人被判罰款2,500元。上訴人就有關裁判法官在第一項控罪被判罪名不成立後,辯方的訟費申請被拒絕,提出上訴。另外,上訴人上訴有關第二項控罪的罰款,上訴理由是他認為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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