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鎮雄

Case No.HCMA 162/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6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6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18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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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阮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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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4月18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1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宗並不是複雜的案件,案件發生在葵涌警署內的停車場,控方第一證人當時駕駛着警車AM6845,從其中一個停車位以大約每小時10公里駛離。當控方第一證人開車時,他已見到上訴人的私家車車尾稍為在他的停車位前凸出,控方第一證人同時開始駛離。大約駛近上訴人私家車車尾一至兩米時,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上訴人仍然在向後退車,於是他在不夠1米的距離停車及響號。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沒有反應,繼續退車,最後上訴人的私家車右車尾撞向警車的右車身,但損毀狀況不算嚴重。

3.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不可協助控方,因為發生碰撞時,他承認沒有目睹如何發生碰撞。

4.控方舉證完畢之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因此,裁判法官就只能衡量控方證人的口供,他亦適當地提醒自己,事情不言自明定律並不適用。

5.裁判法官在考慮過視像光碟和相片之後作出裁斷,他認為控方證人可信和可靠的。他亦認為事情的發生,純粹是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不夠專注及謹慎而繼續退車,才發生撞車。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但在審訊時,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上訴人強調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稱當時停定車被撞,其實並不準確,因為參照相片(控方證物P3),上訴人指出第6和第7相片之間,看到警車是有移動過少許,因為根據當時的太陽投影可以看到的。

7.本席同時也留意到上訴人的車,從第6和第7相片之間,看到亦是有移動過,而且移動幅度不是少許,從第6和第7相片中可看到上訴人的車轆已經踏在黃線上。當時撞車的時候,雖然警車是有少許移動,然而上訴人的車亦沒有停定。參照相片很明顯看到警車當時駛離停車位之後,轉入上訴人所退出來的位置,上訴人應該在退車時見到警車的,但上訴人當時沒有停定,沒有讓警車駛過後才繼續後退。

8.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之下,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馮大律師所指出,一個專注及謹慎的駕駛者應該在退後時,需要特別注意是否有其他車輛在自己的車後面附近,他是有責任讓其他車輛過了之後,才退車出來。

9.上訴人的律師在審訊時指控方第一證人稱有停定一分鐘以手勢顯示,叫上訴人再退後,但證人否認了。在這情況之下,裁判法官是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10.裁判法官在事實的裁斷時,信納控方第一證人,而他的車是停定之後被撞,上訴人指稱裁判法官在事實上是出錯,參照第6和第7相片中可看到警車是有少許移動,但幅度不及上訴人的車退後的幅度。因此,上訴人所稱的是警車壓向他的的車,而發生這碰撞,本席認為在相片看到的情況,是不可以支持他的說法。

11.本席認為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人在退車時的駕駛態度是不夠專注及謹慎,所以在這情況之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