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950/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中的兩項成立:控罪(1),「未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1)及(3)條,處罰款1000元;控罪(3),「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51(1)(c)及57(2)條,處罰款1000元。控罪(2),「未經許可在巴士站停車」,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5(a)及61(2)條,則獲判無罪。上訴人不服,現就控罪(1)和 (3)的定罪同時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