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626/199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許可申請人邱穩財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十六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該十六項性質相同的罪名指控申請人在他任職海濤集團為會計主任期間,在不同時間及僱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偷取十六張屬於其僱主海濤集團的支票,擅自用該等支票指示銀行,將海濤集團的款項, 直接或間接撥入申請人的私人戶口。所涉及的款額總數達港幣814,000元。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原判。